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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廠商有些給三聯式發票有些給二聯式發票這會有影響公司每兩月申報營業稅跟每年五月的營所稅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該專法)第6條第1項規定,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下稱該專戶)資金管理運用方式可分為:實質投資、自由運用及金融投資等3項,個人及營利事業可考量自身需求自行安排。如依該專法規定向經濟部申請從事並完成實質投資,且取具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者,得申請退回其適用稅率8%或10%繳納稅款之半數。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及營利事業如有以下未依規定提取運用、補報備查、回存等情形,由相關單位就該資金按20%稅率課稅補徵差額12%或10%稅款: 一、採實質投資(經經濟部核准直接或間接投資產業)未依核定投資計畫從事投資而移作他用者,或經通知仍未補報備查者,或未依規定從事投資且未存回該專戶者。 二、採自由運用(扣除稅款後5%為限)用於購置不動產、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受益證券者。 三、採金融投資(扣除稅款後25%為限,並存入信託專戶或全委專戶)未依規定提取、移作他用或作為質借擔保標的者,或未依規定存回該專戶者。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2月間申請並經核准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計新臺幣(下同)3億元,受理銀行按匯回時規定稅率8%扣取稅款2,400萬元,存入該專戶金額2億7,600萬元(3億元-扣取稅款2,400萬元),於第3年提取上限5%「自由運用」資金1,380萬元(扣取稅款後資金2億7,600萬元×5%)購買不動產,未符合該專法規定,國稅局將補徵差額稅款180萬元〔1,380萬元÷(1-8%)×(20%-8%)〕。該局特別提醒,倘經查獲以自由運用額度於管控期間(5年)內購置不動產、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者,國稅局將依該專法規定補徵稅款,以符合立法意旨。相關資訊及諮詢服務窗口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首頁/熱門焦點/投資臺灣及境外資金匯回稅務諮詢服務專區查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包作業營業人承包工程時,不得因以工程尾款抵付罰款,而免除應收工程尾款開立統一發票與報繳營業稅的義務。 該局說明,包作業承包工程,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出包人(業主)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包作業營業人)所為的罰款,與承包人(包作業)應依前開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係屬二事,並不影響承包人應依上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的時限,亦不得以應收工程尾款抵付罰款而僅以差額開立統一發票,免除抵付罰款部分開立統一發票與報繳營業稅的義務。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2年度承包乙公司新建工程,復於105年以多項工程未列入工程預算,雙方再洽談工程追加事宜,增加工程款500萬元,並協議以工程款增加金額抵付甲公司逾期完工的違約罰款200萬元,甲公司仍應就追加的工程款金額500萬元於約定應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不得以實際收取金額僅為300萬元,而逕以其差額開立統一發票。另乙公司向甲公司收取違約罰款200萬元,尚非屬其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代價,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乙公司應開立200萬元之收據予甲公司。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時,如以工程尾款抵付出包人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所為之罰款,不得因此而免除開立統一發票與報繳營業稅的義務,仍應依時限開立,依法報繳。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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