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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5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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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110年11月24日公告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規定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一、遺產稅(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萬元。(二)課稅級距金額: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四)扣除額: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二、贈與稅(一)免稅額:每年244萬元。(二)課稅級距金額:1、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2、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3、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財政部表示,依遺贈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上開遺贈稅之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自前一年11月起至該年10月底為止12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該項措施係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尚有別於一般具特定政策目的之減稅措施。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所應適用之各項金額調整情形,說明如下:一、免稅額現行遺贈稅之免稅額分別為1,200萬元及220萬元,係於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調整基期為98年,適用之97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3.49(96年11月至97年10月止12個月之平均),經與110年消費者物價指數103.86(109年11月至110年10月止12個月之平均)比較,上漲幅度11.09%,已達10%以上,爰按上漲程度分別調整為1,333萬元及244萬元。二、課稅級距金額現行遺贈稅3級累進稅率之課稅級距金額,係於106年5月12日修正生效,調整基期為106年,適用之105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9.70(104年11月至105年10月止12個月之平均),經與110年消費者物價指數103.86比較,上漲幅度4.17%,未達10%,尚無須調整。三、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現行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係於102年12月31日調整公告(103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之),調整基期為103年,適用之102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7.68(101年11月至102年10月止12個月之平均),經與110年消費者物價指數103.86比較,上漲幅度6.32%,未達10%,尚無須調整。上述公告金額適用於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公告內容可至該部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點選「公開資訊法令規章賦稅法規行政規則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法規111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項下查閱。(資料來源:財政部)

為適切保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簡化稽徵程序,保障國家債權並切合實務需要,財政部擬具「稅捐稽徵法」(下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法案,在朝野立委共識下,今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除修正條文第20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其餘修正條文將俟總統公布後施行。財政部說明本法修正重點如下:一、修正第19條,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免個別填具及送達,以節省徵納雙方成本。二、修正第20條,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以確保稅收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本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依修正條文第51條規定,由行政院定之。三、修正第21條,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四、修正第23條,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10年至121年3月4日。五、修正第24條,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捐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用民法第242條至第245條及信託法第6條至第7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以確保稅捐債權。六、增訂第26條之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之情形。七、修正第28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修正為「10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年」,本條文修正前因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案件,申請退稅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15年;新增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八、修正第39條,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九、修正第41條,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下同)「6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5,000萬元以上者,加重處罰,「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十、修正第43條,教唆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萬元以下」提高為「100萬元以下」。十一、修正第44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保留適用彈性。十二、修正第49條,「滯報金」及「怠報金」比照「罰鍰」,不適用稅捐優先與關於行政救濟及分期繳納加計利息之規定。十三、增訂第49條之1,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以劃一檢舉逃漏稅核發檢舉獎金相關規定,避免爭議。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本法第19條及第26條之1授權規定,該部將於本法修正公布後,辦理「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草案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草案之預告作業、配合同法第44條修正違反憑證義務罰鍰計算方式,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及依同法第51條規定陳報行政院核定同法第20條滯納金加徵方式之施行日期。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法兼顧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與國家租稅債權,維護租稅公平,該部將於本法修正公布後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在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限額內,得擇一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3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該局說明,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授權訂定之「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中小企業研發投抵辦法)規定,適用上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之企業,其主體須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且研究發展活動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認定符合中小企業研發投抵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4條規定,始得適用該投資抵減之?勵。  該局指出,依據中小企業研發投抵辦法第12條規定,中小企業從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例如會計年度屬曆年制者,109年度欲適用中小企業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於110年2月起至5月底間提出申請。另中小企業若有(1)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4)中小企業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須申請專案認定者,應與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案併案提出申請。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文件送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日或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該局提醒,中小企業109年度如欲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請於上開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申請,以免影響適用投資抵減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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