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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拆除地上舊廠房,使土地達可出售之狀態,其拆除所生損費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及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當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營利事業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實際成本之一部分,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自該項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該局指出,轄內某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拆除廠房損失計8千萬餘元,該公司主張拆除土地上原使用舊廠房,其拆除費用及帳面未折減餘額,應列為舊廠房之處分損益;該局說明,資產出價取得者,指其取得價格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或出售之一切必要而合理之支出,該案係公司為使土地達可供出售狀態,而將地上舊廠房拆除,其拆除費用是為使土地達可出售狀態之支出,應轉正列為土地成本,於出售土地增益項下併計損益。
邇來常有納稅人詢問,公司解散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解散如何辦理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應視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完結日期而定,分述如下表:清算完結情形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如何辦理申報?相關規定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免申報財政部89年4月11日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後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應於解散年度次年5月31日前辦理申報 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於111年7月15日經核准解散,則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期限為: 1、於111年12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免申報。 2、於112年2月1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112年2月1日) 前辦理申報。 3、於112年7月15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112年5月1日至112年5月31日間辦理申報。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公司如有解散,應依法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民眾張小姐來電詢問,母親已於多年前往生,父親因意外去世,她與弟弟2人是繼承人,若姊弟倆拋棄繼承權,由3位未成年孫子繼承,可否增列扣除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成年人,還可按照他的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不滿1年的以1年計算,不過如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就不能扣除。又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因此,張小姐與弟弟2人是於繼承開始後同時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為繼承人時,扣除額只能以原來2位子女(即張小姐與弟弟)繼承可扣除額100萬元為扣除額。而張小姐的例子,如果僅是弟弟拋棄繼承,弟弟的扣除額就不能扣除了,只能扣除繼承人張小姐1人之扣除額50萬元(110年度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該局再進一步說明,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如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因代位繼承人仍為民法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代位繼承」的孫子女,仍可適用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扣除規定。(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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