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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響應節能減碳及落實電子發票政策,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下稱電算機發票)將於110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自107年起積極輔導電算機發票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或改用其他種類統一發票(下稱轉換),為利營業人規劃調整資訊系統整合作業,並提供營業人近3年(107年至109年)緩衝期以協助業者如期轉換。財政部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統一發票種類計有三聯式統一發票、二聯式統一發票、特種統一發票、收銀機統一發票、電算機發票及電子發票等6種。電算機發票自110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各地區國稅局將不再配發電算機發票字軌號碼,營業人可依其規模、業務需求、資訊能力等,自由選擇使用其他種類統一發票。為避免停止使用電算機發票,影響企業營業運作,建議營業人儘快完成轉換。有關少部分營業人顧慮導入電子發票是否會增加營運成本問題,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導入電子發票,可介接該部系統或運用該部提供免費軟體,營業人原有帳務系統、軟硬體設備無須大幅調整,所增加之營運及人力成本應極為有限,且可結合營業人內部營運系統(如ERP等系統)提升營運效率,更可節省紙張、郵資及存根聯倉儲等成本,並可依法享有稅務違章案件免罰或適用較低裁罰倍數等措施。為協助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已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按區域別提供加值服務中心名單供營業人參考,並提供系統相關說明文件,讓有資訊能力之營業人可自行開發系統介接傳輸電子發票。營業人倘有開立、列印及上傳電子發票等系統面操作問題,均可向該中心及各地區國稅局反映,將有專人協助完成電子發票導入作業。該部籲請營業人可選擇導入電子發票,以為節能減碳,保育地球盡一份心力。財政部表示,近日將於該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建置「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落日宣導專區」,提供相關法令、模擬問答(Q&A)、電子發票申請程序及專人諮詢窗口等,營業人可多加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房市交易熱絡,但房地合一稅實施5年多來,仍有部分民眾未注意所得稅法有關出售房地申報規定,白白損失荷包。該局指出,近來轄區有一納稅人甲君於97年5月與兄弟共同繼承取得土地,並以「共有」方式登記,109年3月間各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土地,分割後,甲君持有土地「所有權持分及權利價值增加」,按稅法規定,其「增加」部分視為109年3月取得之土地,須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嗣後甲君於同年4月間將全部土地售與建商,惟漏未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經該局查獲,以其土地所有權持分「增加」部分,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計算後雖無漏稅額,惟仍須處未依規定申報之行為罰。該局特別提醒,房地合一稅係採自行申報制,不論出售盈虧均應依限完成申報。民眾若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而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者,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及補繳稅款,凡屬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者,仍得免予處罰。
財政部表示,為使稅制更健全、賦稅法規與時俱進,同時因應經濟發展趨勢及政府政策目標,於健全財政營造經濟永續發展基礎下,推動稅制改革方案,110年上半年推動之法案及重要政策如下:一、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預計推動法案(一)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為鼓勵民眾汰換舊車購買新車,以達節能減碳目標,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汰舊換新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汽車每輛最高新臺幣(下同)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4千元,實施迄今已有效降低民眾購車負擔及提升換車意願,並對促進車輛產業發展及提升空氣品質,發揮顯著效益。該措施於110年1月7日屆期,為延續該措施政策成效,財政部參酌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意見,擬具該條文修正草案,擬延長實施期間至115年1月7日(再延長5年),於109年10月12日陳報行政院,行政院110年1月8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二)修正「土地稅法」部分條文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指出,「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則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應於2年內檢討修正。為凝聚修法共識,財政部多次邀集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會商,並召開座談會聽取各界意見,擬具「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含經編定之交通用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於109年12月28日陳報行政院。(三)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為落實公平合理課稅,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通盤檢討「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針對調整滯納金之加徵方式、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強化財產稅捐保全措施、放寬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要件、檢討退稅請求權期間、調整納稅義務人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提高逃漏稅刑事處罰、調整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等規定,已擬具「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3月31日陳報行政院,並於109年4月10日經行政院政務委員審查完竣。(四)修正「菸酒稅法」第7條考量菸酒之管理及課稅為一體兩面,菸稅與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計課方式向採一致性規範,爰配合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第4條規定內容,擬具「菸酒稅法」第7條修正草案,定明紙菸、菸絲、雪茄以外之其他菸品應徵稅額按每公斤或每千支徵收新臺幣1,590元,從高課徵,於109年10月21日陳報行政院。(五)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3及第3條為降低權證發行人提供市場流動量調節避險部位成本,俾提升報價品質及促進權證市場發展,財政部已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3、第3條修正草案,於109年10月7日陳報行政院,並於109年11月11日經行政院政務委員審查完竣。二、110年上半年重點工作(一)恢復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基本所得額課稅配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及第18條修正通過,自110年1月1日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並配合培植新創事業帶動產業轉型政策,將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排除適用。財政部將儘速訂定相關子法規(包括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認定標準),並責成各地區國稅局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及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使法案順利實施。(二)推動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租稅措施 因應近期部分地區有不當炒作房地產價格情形,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已由相關部會盤點各項可行調控措施,分短、中、長期循序漸進推動,並配合房地產交易情形調整因應。有關租稅措施部分,財政部說明,考量各地方發展差異,其不動產市場之租屋及購屋需求不同,又稅制調整之影響具全面性,該部將賡續蒐集各界意見,通盤考量審慎研議,適時推動修法。財政部表示,健全稅制乃長期工作,秉持租稅中立原則,持續研議各項稅制稅政改革方案,並取得社會共識後提出,期能建立公平合理賦稅環境,同時達成政府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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