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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邇來接獲部分檢舉案件,以網路、報章雜誌或民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檢舉逃漏稅捐,因其非屬檢舉之具體事證,經通知檢舉人補正,又未獲提供,致稽徵機關難以認定被檢舉人確有逃漏稅情事,徒增查核之困難性。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對於檢舉案件之處理,依財政部訂定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有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者,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檢舉案將無法成案,進而影響檢舉人獎金核發之權益。該分局特別呼籲,為避免民眾依據公開資訊隨意檢舉,造成行政資源浪費,且為提升查核效率,民眾若發現商家或個人有違章逃漏稅之情事,請於檢舉時詳實敘明違章漏稅之事實外,並請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供稽徵機關查核運用,以利有效遏止不法逃漏,進而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ㄧ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說明,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該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同)1,200元,最多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該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多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1年2月10日設立,當期(111年1-2月)無銷售額,未於同年3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及營業稅額,遲至同年4月6日始補辦申報,其雖無應納稅額,惟仍因逾期申報未逾30日,應依法加徵滯報金1,200元。 該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ㄧ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營業人可多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透過網路申報營業稅,節能減碳,省時又便利。(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Q:請問什麼條件下會用到同業利率8% 去申報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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