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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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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會計師好,請問公司的供應商A疑似漏開發票,因為供應商過往請款時所提供之發票TITLE分屬不同的公司B、C、D(其中尚包含供應商的上游供應商,惟公司當時未進一步詢問),而付款帳戶都是該供應商A之銀行帳戶;請問未來若稅局要求公司進行相關說明,公司應如何因應? 謝謝!

Q:請問銷售貨物以不加營業稅之價格賣出而不開發票可以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課徵贈與稅。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有下列三種情形者,均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依法課徵贈與稅。一、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時。二、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三、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之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於追加時,就增加部分。該局舉例說明,甲於108年12月2日以其名下股票成立信託契約,明定到期時以本人為信託利益之受益人,後於109年9月2日變更受益人為其子乙,因變更受益人即是將甲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應課徵贈與稅,是委託人甲應於變更之日起30天內,申報贈與稅,並依同法第10條之2規定,計算贈與價額。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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