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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您好 我是買方,賣方在109/12/30開立折讓單一張 但在111/1/10國稅局才通知我們會計事務所 我們這張沒申報到,系統跳異常。 國稅局工作人員要會計事務所做更正的動作 但我們這張折讓單已找不到 又逼近年底,事務所並沒有人力可以協助因為更正後可能產生的種種業務 想請問可以請國稅局人員直接開一張補稅罰單給我們去補繳就好嗎? 為何隔了一年才要我們處理?國稅局相關人員沒有責任嗎? 我們並非蓄意漏報,只想在繁忙時刻,趕快解決問題。 以上~再麻煩撥冗解答,感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或盈餘,應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以免因短漏報收入而有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相關規定之情形。 該局說明,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2條,刪除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又依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機關團體除財務收入及支出均應有合法憑證外,亦須具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另依財政部83年6月1日台財稅第831595361號函之規定,機關團體年度結算申報短漏報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方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換言之,自107年1月1日起,若機關團體未將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收入列入結算申報,而有短漏報收入超過10萬元且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超過10%者,則不符合帳證完備之要件,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財團法人10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收入400,000元及利息收入100,000元,惟漏未將股利收入300,000元列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其短漏報收入300,000元,已超過10萬元且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37.5%[300,000/(300,000+400,000+100,000)=37.5%]亦已超過10%,不符合短漏報情節輕微之情形,致不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應就當年度全部餘絀數依法課徵所得稅,漏報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如有獲配股利或盈餘,應列報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以免因不符合帳證簿據完備之規定,而無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影響自身權益。
Q:您好 我公司在107年收取客戶權利金,因雙方對權利金價格有爭議,故協議對方暫支我方一筆保證金以使用該權利,待後續雙方確認價格後再行結算相關費用。雙方至到110年才確定權利金收費金額我方也于確認後開立相關發票。 因為帳上有一筆107年度到期的虧損扣抵可使用。目前我公司已收到止109年的營所稅申報核定書。 請問該筆收入我是否可以申請更正107年度的申報書列入107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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