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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欠繳稅捐,負責人遭限制出境,除繳清稅款外,可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擔保以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欠繳稅款金額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辦理限制出境標準,並經審酌符合財政部頒訂「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者,得限制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該限制出境措施,目的在確保國家稅捐,欠稅營利事業需繳清欠稅或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相當財產作為擔保,方得解除負責人出境限制,其提供作為擔保之財產,不限於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自有,第三人名下之財產也可以作為擔保。符合上開規定而可提供作為稅款擔保之擔保品包括:一、黃金,按9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按8折計算。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四、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欠繳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3,000萬元,負責人A君遭限制出境,而甲公司廠房、設備及銀行存款則陸續遭行政執行分署扣押、拍賣。A君主張公司所欠稅捐已經執行拍賣清償1,500餘萬元,現為拓展海外業務急需出國,願意提供第三人等額之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擔保甲公司尚餘之欠稅,經該局同意並於辦妥相關擔保設定手續後,解除A君出境限制。 該局提醒,提供相當財產擔保欠稅得以解除限制出境,係因欠稅已獲擔保,惟行政執行程序不因此而停止,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仍應儘速繳清欠繳稅款,否則行政執行機關將依法就擔保品進行執行程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因停業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依規定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取得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上開折舊數額應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該局舉例說明,某海事工程公司,於數年前購入3艘船舶,帳列固定資產,採平均法提列折舊,前幾年因景氣不佳,營收下滑,公司不得已申請暫停營業,船舶遂閒置港邊,然疫情期間,船運海上服務需求增加,閒置的船舶行情瞬間水漲船高,公司將之出售,產生高額的資產處分利益,公司計算出售損益時,未將停業期間船舶按年提列之折舊費用自未折減餘額中扣除,致高報未折減餘額、低報該資產處分利益及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70萬餘元,補稅30萬餘元。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固定資產之估價,以自其取得實際成本中,按期扣除折舊之價格為標準;另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而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依此,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因停業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因未實際供生產使用,其折舊費用為零外,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者,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分年繼續提列折舊,不得中斷。(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發現某間食品加工製造的公司,將其自行產製的加工食品,無償提供給往來廠商作為年節贈禮,該公司已於贈與客戶時依時價開立發票,但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卻誤以該「時價」金額列報於「其他費用」,引發後來補稅的問題。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如有以自行產製貨物贈與客戶之情形,須留意稅法相關規定,首先就營業稅方面,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之規定,應依該貨物時價以自己為買受人(抬頭)開立發票,且這張發票因為是交際應酬用,所以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能申報進項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方面,贈送給客戶的產品,並不是依照時價列帳,而是按照產製的實際成本列帳,另列報損益項目應為交際費而非其他費用,須注意全年列報之交際費不得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限額。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有上述產製貨物饋贈客戶情形,要注意開立發票抬頭、金額及帳列營利事業所得稅科目,以避免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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