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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所得稅結算申報,民眾如發現被虛報薪資時,該如何處理?請民眾先向開立扣繳憑單之單位查證,若係因扣繳單位重複申報或身分證統一編號誤繕等錯誤原因所致,請該扣繳單位向國稅局辦理更正;如確認有被虛報薪資情事,可檢附該扣(免)繳憑單、任職其他公司在職證明、領取薪資資料、健保投保資料,或在學、服役、服刑、出國等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若經國稅局調查屬實,被虛報之薪資所得將可註銷。該所指出,為避免被虛報薪資所得,民眾切勿隨意將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印章等交付他人;領取薪資時,應詳細核對清單上的金額與實際領取金額是否相符,並保留領款憑證作為核對的依據,以維自身的權益。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課徵贈與稅。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有下列三種情形者,均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依法課徵贈與稅。一、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時。二、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三、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之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於追加時,就增加部分。該局舉例說明,甲於108年12月2日以其名下股票成立信託契約,明定到期時以本人為信託利益之受益人,後於109年9月2日變更受益人為其子乙,因變更受益人即是將甲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應課徵贈與稅,是委託人甲應於變更之日起30天內,申報贈與稅,並依同法第10條之2規定,計算贈與價額。
Q:會計師您好,我司主要從事不動產買賣,今年度因房地合一稅法改革,2.0版正式於7/1上路,想請問會計師,若我司當年度係在6/30前出售房屋,下半年度未出售,能否採用所得額申報?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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