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是台中稅務帳務會計師事務所最佳稅務後盾




台中北區家族稅務諮詢, 台中南區公司行號設立登記, 台中潭子申請免用統一發票會計師事務所
Q:1.我們為一社團法人,每月定期捐款給某財團法人基金會,受款方會開立收據,年底我捐款方需再開立扣繳憑單給受款方嗎? 2.令若有公司或法人捐款給我方社團法人,我受款方除開立收據給捐款單位外,公司或法人捐款單位是否需開立扣繳憑單給我方?謝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為使繼承人有充裕時間辦理給付生存配偶主張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之財產,前揭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其未給付部分,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追繳應納遺產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7年8月20日死亡,其配偶乙君主張減除剩除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經核定甲君遺產總額24,754,000元,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2,594,000元,遺產淨額為3,500,000元,應納遺產稅額350,000元,並於108年4月3日核發繳清證明書。繼承人A君於109年2月8日僅提示實際給付該請求權1,894,000元之財產證明文件,其餘700,000元(即2,594,000元-1,894,000元)提示有配偶乙君同意不請求之文件,嗣經該局補徵遺產稅額70,000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宜注意相關規定。
設立的商號如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額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納稅人亦可依稽徵機關所提供查詢該營利所得之資料,合併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若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因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實施,自107年度起,只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列入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該局進一步提醒,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取自其經營事業盈餘之營利所得,並非經由稽徵機關核算,故不在稽徵機關提供結算申報期間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內,應自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課稅所得額,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營利所得,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ACC711CEV55CE
台中北屯企業會計準則稅務諮詢
台中逢甲記帳節稅 台中北屯政治獻金稅務諮詢 台中中區私人暨家族企業會計服務推薦台中西屯申請公司登記 台中大里國際租稅諮詢會計服務推薦 台中潭子稅務申報會計服務推薦
下一則: 台中西屯申請公司登記 台中大里國際租稅諮詢會計服務推薦 台中潭子稅務申報會計服務推薦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