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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敝公司與住宿業者合作,後來該業者有提供我們住宿券,該業者也評估住宿券價值21,620 (我司無償取得)。我司後來將該住宿卷做為消費者購買我司產品時之抽獎獎品,想請教我司需不需要申報扣繳? 因為 1.實際上也沒有成本或費用產生就取得了該住宿券。 2. 該業者表示經此張住宿券因沒有「面額」且逾期無效、故中獎人無需報稅繳稅,惟Banner上請再留意用字,可使用「兌換券」、「價值等同$21,620」等描述。因此想請教各方意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新制(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個人出售共有之房地如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不論有所得或虧損,亦不論自願或非自願性出售,均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局說明,考量房屋或土地之共有人有未經其同意,其他共有人逕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共有房屋或土地之情形,致共有人可能於非自願情形下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共有房屋或土地,而須適用45%或35%較高之稅率,財政部於106年11月17日以台財稅字第10604686990號公告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符合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房地之情形,可適用較低稅率20%申報納稅。 該局指出,有民眾甲君來電詢問,與其他共有人於108年7月間取得房地之所有權,而其他共有人未經甲君同意,即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將該房地出售,並於109年4月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應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經該局回覆:甲君共有之房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核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之期限申報納稅,惟因其符合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交易事由,故雖持有期間(108年7月至109年4月)在1年以內,仍可按較低稅率20%申報納稅。 該局籲請民眾特別注意,個人如出售房地,除應確認是否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外,申報時亦應就房地之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詳加確認,以免申報有誤。
Q:AB兩家公司代表人為同一人109年同時有出貨給C公司,而C公司匯款都匯到A公司,B公司現在要如何處理。麻煩你解答謝謝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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