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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4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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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鋼聯:201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2017 上海鋼聯:201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日期:2017-06-26附件下載
上海市上正律師事務所
關於上海鋼聯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上海市上正律師事務所
上海市上正律師事務所
關於上海鋼聯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上海鋼聯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上海鋼聯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公司”或“上海鋼聯”)的聘請,指派律師(以下簡稱“本所律師”)
出席瞭公司201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並依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
下簡稱“《證券法》”)、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
東大會規則》”)及《上海鋼聯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
程》”)的規定,就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發表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1.公司於2017年6月8日召開瞭第四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決定於2017年6
月26日召開公司201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公司董事會已於2017年6月9日在
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官方網站上公告瞭召開本
次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列明瞭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審議事項、參加
會議對象等內容。
2.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現場會議於2017年6月26日下午14:45分在上海市寶山區園豐路68號1號樓
召開,會議由公司董事長朱軍紅先生主持。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與公
告一致。
網絡投票時間:2017年6月25日-2017年6月26日。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
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17年6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6月25日
15:00至2017年6月26日15:00的任意時間。
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上海市上正律師事務所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
則》及《公司章程》之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出席人員的資格和會議召集人資格
1.經查驗,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和通過網絡投票的
股東共計10名,代表有表決權股份49,214,145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30.8674%。
其中: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7名,代表公司股份
46,611,71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29.2351%。參會股東均為股權登記日2017年6月
19日(星期一)下午交易結束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
在冊的本公司股東。
2)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由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規
定進行瞭身份驗證,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網絡投票統計結果,參加本
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股東共計3人,代表股份數2,602,435股,占公司總股本的
1.6323%。
出席現場會議的其他人員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本所律師等。
2.經查驗,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出席人員的資格、會議召集人的資格符合《公司
法》、《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1.本次股東大會就公司201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各項議案逐項
進行瞭審議和表決。
2.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其中:
1)現場投票以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瞭表決,並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股東
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程序進行監票、驗票和計票並當場公佈表決結果。
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上海市上正律師事務所
2)參與網絡投票的股東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
投票系統,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規定的程
序進行投票。網絡投票結束後,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瞭本次股東大會
網絡投票結果。
3.本次股東大會全部投票結束後,公司合並統計瞭議案的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
表決結果,議案的表決結果如下:
1)《關於鋼聯物聯網向鋼銀電商提供委托貸款暨關聯交易的議案》
表決情況:關聯股東上海興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朱軍紅回避表決;同意
3,295,60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99.9994%;反對20股,占
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6%;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
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2)《關於控股子公司繼續開展套期保值業務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49,214,125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
100.0000%;反對2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棄
權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及《公司
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上海鋼聯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
議人員的資格、會議召集人的資格及會議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
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加蓋本律師事務所印章並由經辦律師簽字後生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二份。
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上海市上正律師事務所
(此頁無正文,為《上海市上正律師事務所關於上海鋼聯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
司201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之簽署頁)
上海市上正律師事務所經辦律師:李備戰(簽名)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主任:程曉鳴_________________郭蓓蓓(簽名)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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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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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瞭公司201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並依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
下簡稱“《證券法》”)、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
東大會規則》”)及《上海鋼聯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
程》”)的規定,就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發表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1.公司於2017年6月8日召開瞭第四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決定於2017年6
月26日召開公司201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公司董事會已於2017年6月9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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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對象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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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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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17年6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6月25日
15:00至2017年6月26日15:00的任意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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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
則》及《公司章程》之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出席人員的資格和會議召集人資格
1.經查驗,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和通過網絡投票的
股東共計10名,代表有表決權股份49,214,145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30.8674%。
其中: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7名,代表公司股份
46,611,71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29.2351%。參會股東均為股權登記日2017年6月
19日(星期一)下午交易結束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
在冊的本公司股東。
2)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由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規
定進行瞭身份驗證,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網絡投票統計結果,參加本
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股東共計3人,代表股份數2,602,435股,占公司總股本的
1.6323%。
出席現場會議的其他人員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本所律師等。
2.經查驗,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出席人員的資格、會議召集人的資格符合《公司
法》、《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1.本次股東大會就公司201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各項議案逐項
進行瞭審議和表決。
2.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其中:
1)現場投票以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瞭表決,並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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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參與網絡投票的股東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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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東大會全部投票結束後,公司合並統計瞭議案的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
表決結果,議案的表決結果如下:
1)《關於鋼聯物聯網向鋼銀電商提供委托貸款暨關聯交易的議案》
表決情況:關聯股東上海興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朱軍紅回避表決;同意
3,295,60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99.9994%;反對20股,占
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6%;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
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2)《關於控股子公司繼續開展套期保值業務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49,214,125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
100.0000%;反對2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棄
權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及《公司
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上海鋼聯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
議人員的資格、會議召集人的資格及會議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
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加蓋本律師事務所印章並由經辦律師簽字後生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二份。
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上海市上正律師事務所
(此頁無正文,為《上海市上正律師事務所關於上海鋼聯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
司201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之簽署頁)
上海市上正律師事務所經辦律師:李備戰(簽名)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主任:程曉鳴_________________郭蓓蓓(簽名)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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