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不給付家庭費用或離家出走
2013/06/15 01:44
瀏覽164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春美的丈夫光雄在生意失敗後,便離家出走,由春美一肩挑起養家的重擔。兩年過去了,光雄對春美與孩子不聞不問,春美與孩子們也早已習慣沒有丈夫、沒有爸爸的生活。春美看透光雄的自私與無情,她很想跟光雄做個徹底的了斷,她應該怎麼辦?
依據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九十一年六月修正後的民法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也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光雄離家出走,他和春美不但沒有共同居住的事實,光雄亦未負擔任何家計,甚至有長達兩年的時間對家庭不聞不問,春美可以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為判決離婚的事由,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因為「惡意遺棄」是一種主觀心態,比較不容易認定,所以在法律實務上,有的人會先提起「請求履行同居之義務」的訴訟,不聞不問的一方,如在法院判決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就形成「惡意遺棄」的事實,可據以訴請離婚。http://lawbank.womenweb.org.tw/questionLaw01_detail.asp?id=40
你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