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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償
2010/02/11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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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多的歉意,也挽回不了曾經造成的傷害,或許,狠心放棄,才是唯一能真正面對、解決問題的途徑,只是,捨不得啊!怎麼可能說放下就放下了?畢竟自己也確實投入了不少真感情啊!

        在奇摩拍賣搶標成功的「三商虎紀念LOGO大球」,前幾天寄來了!你要說我傻、唸我蠢、指責我荒唐、嘲諷我瘋了都無妨,因為我就是喜歡。以前學生時代對於支持的球隊沒太大的經濟能力,甚至到球場看球都只能換外野區的免費學生票,好不容易出了社會工作了,有點錢可以自己支配了,支持的球隊卻也跟著解散了,而我現在做的,其實僅是很單純尋找自己的回憶!雖然很多回憶是根本不可能再追得回來,即使看著這些舊東西,回憶依然虛無縹緲,但,那是我自己的回憶,只屬於我自己,該有什麼價值,也只有自己能夠定義!

        在沒球看的日子,或者該說不看球的期間,我凝望著滿櫥子的棒球收藏品,依稀都能嗅到自己往昔的軌跡,不過,我更希望的是,這些軌跡能不斷持續下去而直到永遠,可惜,世間許多事情都非自己能夠掌握、控制,中華職棒聯盟、職棒球團、職棒選手總選擇每隔一段時間出來傷我們球迷的心,彷彿早已形成惡性循環的定律,不停挑戰我們願意支持、力挺的忍耐限度!

        看著新聞,我說不出話來了!在這離過年僅短短四天的禮拜三午後,板橋地檢署針對職棒假球、簽賭案起訴了二十四人,其中包括始終振振有辭不願認罪的張誌家、陳致遠遭具體求處兩年有期徒刑,身為二十年的職棒資深看球者,我一方面認為判得好、一方面又認為太輕了些,雖然覺得太輕了些,但打在心頭上的那股痛楚,又覺得異常地沉重到幾乎能夠聽到遭撕裂的聲音!

        倒是曹錦輝、謝佳賢兩人不起訴令我感覺荒謬,已經證實接受「性招待」,卻因沒有放水證據,所以不起訴,該說地檢署這些司法人員的腦袋僵化?還是該稱讚他們嚴守法規?這讓我想起十幾年前當兵、讀大學時,朋友之間流傳的低俗笑話,「我沒去嫖妓,因為玩完了我沒付錢。既然沒付錢,就不算『買春』,沒有『買春』,當然也沒有『賣春』。」、「我從沒和任何女人發生『一夜情』,因為我絕對會食髓知味找她好幾次,既然是好幾次,哪裡只是『一夜情』?」、「就算有只發生過一次關係的,我也會撐到夜店打烊、吃完宵夜,等到快天亮才吃了她,既然都天亮了,白天做,怎能算『一夜情』?」之類似是而非的理由,所以板橋地檢署是在暗示「性招待」比較不會被抓到證據嗎?別笨到要車、要錢?

        《論語.顏淵》說「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孔子認為審斷案件之最後目的應一皆在於使無理者不敢再爭訟,則天下爭訟之事必然慢慢減少!以前抓不乾淨、判不完全的,這次一併全處理,或許又會經過很長的陣痛期,但熬過了就能期許未來相同的痛楚不會再發生!我支持La-New熊向涉案球員求償,畢竟身穿熊隊球衣,代表的就是La-New熊!只是,血債血償、球債求償,但球迷呢?能向誰求償?即使補貼門票錢,受傷的心又哪能輕易補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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