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最近發現,有納稅人列舉扣除,同時列了房屋租金支出、以及房貸利息支出,說法是,九十六年上半年原本是租房子,但下半年買房子,變成房貸利息支出,因為是發生在同一個年度,而且租屋和換屋的時間沒有重疊,於是同時申報列舉扣除,但卻被國稅局剔除其中之一,只能列舉金額比較高的一項。
國稅局引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的,不得再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稅法定義上認為,納稅人不是租、就是買,不會同時又租、又買,即便租和買發生在同一個年度,但稅法上無法切割,於是只能二擇一、取其高。
國稅局最近發現,有納稅人列舉扣除,同時列了房屋租金支出、以及房貸利息支出,說法是,九十六年上半年原本是租房子,但下半年買房子,變成房貸利息支出,因為是發生在同一個年度,而且租屋和換屋的時間沒有重疊,於是同時申報列舉扣除,但卻被國稅局剔除其中之一,只能列舉金額比較高的一項。
國稅局引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的,不得再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稅法定義上認為,納稅人不是租、就是買,不會同時又租、又買,即便租和買發生在同一個年度,但稅法上無法切割,於是只能二擇一、取其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