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國稅局查核合建分屋案,有地主甲君提供台北市的建土,在9 2年7月和A建設公司簽訂合建契約書,96年3月取得建築使用執照,甲 君把分得7戶房屋都登記在子女名下。
由於地主因合建應移轉給建商的土地,都由甲君名下土地轉讓給建 商,這7戶房屋都屬甲君以土地參與合建所應分得,卻全部登記在子 女名下,有贈與事實,補課甲君贈與稅36萬元。
北市國稅局查核合建分屋案,有地主甲君提供台北市的建土,在9 2年7月和A建設公司簽訂合建契約書,96年3月取得建築使用執照,甲 君把分得7戶房屋都登記在子女名下。
由於地主因合建應移轉給建商的土地,都由甲君名下土地轉讓給建 商,這7戶房屋都屬甲君以土地參與合建所應分得,卻全部登記在子 女名下,有贈與事實,補課甲君贈與稅3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