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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的探望】荒廢的四小時
2010/05/22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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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2日  星期六  12:00~16:00

 

突然在警局看到對方進來!不過,臉上沒有上個月的兇神惡煞模樣,變得親切多了!對小孩也有說有笑的...老婆的直覺反應是:「他可能又有工作了!」而我心中隱隱約約的覺得:「這是禱告的果效。」



儘管這回沒有言語衝突和爭執,但是這四小時還真難捱!

對方仍舊是沒做任何的準備,只是人到,其他就隨意...在護城河坐著發呆一個小時。

 

頂多到遊樂場玩個投籃機,花上快一個小時時間...

然後呢?

不知道,他自己根本不知道要如何利用這四小時探望與小孩相處,只是單純的在等時間流逝而已。最後他們在Sogo對面的遠傳無線城玩手機,玩了將近兩個小時,直到探望時間終了才結束。

這樣的探望,對他,對我們,對小孩,都是浪費!

時間上的浪費,精神上的虛耗!

而這樣的日子,還得持續四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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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6) :
6樓. 毛利人@guest
2010/06/11 12:37
Re: 【對方的探望】荒廢的四小時
不客氣。
5樓. 小嫻@guest
2010/06/11 10:41
Re: 【對方的探望】荒廢的四小時

你的話對我很重要

非常謝謝你

 

4樓. 毛利人@guest
2010/06/10 09:32
Re: 【對方的探望】荒廢的四小時

每個case都不一樣,我只能這麼建議你:在法院中,不要被對方激怒,說當說的話,不要浮誇亂說,法官都聽的出來。誰照顧的好,法官會自己判斷,你只要把小孩在你身邊照顧的有利因素跟法官陳述就好了。開庭前,要想清楚這個問題,這對未來的小孩的歸屬很重要!至於假處分...我不清楚,得看你的陳述內容和對方情況,法官自有他的認定。

仔細想想自己的有利條件,小孩在對方手上會有什麼不良影響...好好的想一想。

3樓. 小嫻@guest
2010/06/10 01:38
Re: 【對方的探望】荒廢的四小時

請問一下:

我是未婚媽媽(baby1歲3個月),和對方分開4個月,期間他每週來看baby1.2次,隔一週週末讓他帶baby回去2天1夜,

在5月22日(六)他帶走baby就沒帶回,我於5月31日提告他,

即將6月21日調解,我認為沒有調解空間,

他是園區工程師  年收入百萬,我是音樂老師也不差,

他有房子,我也有房子,

對方非常蠻橫,在他抱走孩子至今,

我前往探望3次,第一次被罵得口血淋頭還看不見孩子,第二次有議員陪同他仍要把我趕走,我們叫警察,

在警察堅持下,我看了baby(她喝母奶,所以餵奶)15分鐘,

第3次因他已知我提告,不敢動粗,我看了baby1小時,

請問 

1.在上法院時有何注意事項

2.對方堅持他照顧孩子比我好,我應如何應答.....

3.整個程序是很複雜嗎?需多久時間?

4.我已申請"假處分"(也就是,先把baby帶回),會如我所願嗎?

謝謝

 

 

 

2樓. 毛利人@guest
2010/05/26 06:36
Re: 【對方的探望】荒廢的四小時

溝通?如果他會溝通的話....

1樓. 啟發中的小豬仔@guest
2010/05/24 11:07
Re: 【對方的探望】荒廢的四小時
他可能個性上就是不知道該怎麼和孩子溝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