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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所稅102年開徵,相關內容
    2012/11/21 0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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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yuanta.com.tw/post/2012sitax_pl/index.html

    實施年度

    102~103(雙軌制)

    項目

    設算所得

    核實課稅

    課稅方式

    就源扣繳、分離課稅

    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課稅對象

    1.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除應核實課稅者外, 得選擇設算所得就源扣繳,同一年度不得變更
    2.
    依台股指數分三級距對投資人課徵:

            

    1.未上市()股票
    2.
    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10萬股以上者
    3.
    上市、上櫃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1)
    10112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
    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4.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稅率

    15%

    所得計算

    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盈虧互抵

    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不得延後

    長期持有

    1.持有股票一年以上,所得減半課稅
    2.IPO
    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者,按所得1/4課稅

     

     

    實施年度

    104

    項目

    核實課稅

    課稅方式

    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課稅對象

    1.未上市()股票
    2.
    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10萬股以上者
    3.
    上市、上櫃股票:
    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1)
    10112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
    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4.
    當年度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出售金額10億元以上
    5.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稅率

    15%

    所得計算

    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盈虧互抵

    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不得延後

    長期持有

    1.持有股票一年以上,所得減半課稅
    2.IPO
    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3年以上者,按所得1/4課稅

     

     

    一、免課稅商品

    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可轉換公司債、 共同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權證、
            
    基金(ETF)、認購()存託憑證及證券化商 品等。
    境外基金海外所得及國內發行海外基金選擇配息者, 列入最低稅負制,不列入證所稅課徵範圍。

    二、課稅商品

    課徵綜合所得稅之證券
            
    上市、上櫃、興櫃及未上市未上櫃之股票、 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課徵基本稅額之證券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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