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政府為鼓勵製藥業投入罕見疾病的新藥開發,紛紛立法增加誘因,以美國為例,在1983年立法通過孤兒藥法案(Orphan Drug Act),規定在美國境內目標治療疾病罹病人數少於20萬人,即有機會獲得孤兒藥資格認定,其他國家規定如日本為少於5萬人、歐盟為少於25萬人。如果獲醫藥主管機關認定孤兒藥資格,則可獲得一系列的優惠措施,如美國給予孤兒藥開發的優惠措施包括研發租稅優惠、市場獨佔權及政府研發補助等誘因吸引藥廠投入開發,其中最重要的市場獨佔權,不論藥品專利過期與否,該法案保障該孤兒藥自核准上市起7年的市場獨家銷售權利,歐盟與日本則皆為10年。美國在孤兒藥法案通過前僅10種藥物用在罕見疾病的治療,然法案通過後累積至2013年已有超過2,900件被認定為孤兒藥,超過420款藥物,可以看出法案對產業影響的成效。觀察近年來孤兒藥的認定數量,2013年美國為260件、歐盟為124件、日本為30件,2012年美國為188件、歐盟為147件、日本為32件,其數量將近為2002年的三倍或以上,顯示出孤兒藥逐漸為國際製藥公司所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