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長廷先生,我很驚訝你到現在還在炒馬英九綠卡是否有效的新聞,而且還斬釘截鐵的說,馬英九的綠卡(美國永久居留權)在總統大選期間還是有效的,如果所說的不是,願意去坐牢等等。
願意去坐牢,顯然不是什麼有意義的話,沒有法院會去主動查察這件事,馬英九大概也不會去告你,就算告了,等到案子判下來,不知道又是幾年過去,而且即使你輸了,也不見得就必須坐牢。
綠卡做為一個證件,它是有有效日期的。以前多少年我不知道,至少從七八年前開始,證件的有效日期是十年。
綠卡如果做為美國永久居權的意思,表示綠卡持有人有意願也有行動,要在美國永久居留,換句話說,如果沒有永久居留的行動和意願,那這個永久居留權是會失效的。
那什麼叫做沒有打算永久居留的行動呢?按美國政府的規定,綠卡持有人離開美國滿一年,就算沒有要在美國永久居留的意願了。這個人即使持有尚在有效期間內的綠卡入境美國,綠卡會被沒收,人會被以無有效入境簽證來處理。
想放棄綠卡,沒有去註銷的必要,不用它就是了。有人去註銷綠卡,那是因為他們有別的原因,必須要去辦這個手續。
http://www.udn.com/2011/9/7/NEWS/OPINION/X1/6575261.shtml
【聯合報╱石之琦/法律顧問、美國紐約州律師(台北市)】 2011.09.07 02:15 am
馬英九總統的綠卡議題,最近又成了新聞焦點。其實這個議題實在沒有什麼炒作的價值。筆者在美國律師執業廿餘年,對美國移民法規頗有涉獵。在此對綠卡之意含略做詮釋,以此期望選舉得以回歸真正攸關人民生活的議題。
綠卡其實是一個美國政府所批發的永久簽證,這個簽證是以有永久在美定居之意思為基礎來發給符合條件之申請人。從證據法則上講,持有綠卡是持卡人有在美國永久定居意思的推定。
在法律上,推定一件事情是可以用事實證據去推翻它的。所以一位持有美國綠卡者,離境一年以上才返美時,多會遭遇嚴厲詢問。有時候,綠卡甚至會被扣留,必須由原持卡人於有限時間內攜帶相關證據回到機場,向移民單位證明,自己確有永久居留美國的意思且並未中斷,以回贖綠卡。這就是因為其離美一年以上之事實,已足以構成推翻永久居留意圖的證據,這個永久簽證當然也就失去了它有效的基礎了。
所以手上持有一張美國綠卡,並不能代表永久簽證就是有效存在。其有效與否的重點,是該持卡者是否仍有永久在美國定居的意思。這個意思當然要看其行為及其他證據來判斷了。
如果馬英九總統已多年不在美國居住,且其近年赴美時亦以中華民國護照及非永久簽證入境,其無在美國永久定居之意思,已相當明顯。筆者敢說,如果今天馬總統持其舊綠卡要求入境美國,必然會被拒絕,該綠卡也將遭扣留,他可能還會被原機遣返。
至於美方拒絕評論此事,則是想當然爾。美國政府向來對假設問題不予置評。何況誰會喜歡被見縫插針的政客抹黑成試圖影響選舉呢?
還想繼續炒作這個議題的人,就應該提出馬總統仍有在美國永久居留意思的證據,不能只憑一張舊綠卡,就加以操弄。
你說:
"所以我說美國的行政機關無權剝奪你的居留權,
行政機關只能提告美國法院判決取消你的居留權.
作為行政機關的AIT其實沒有權力判決居留權是否失效. "
你這是在玩文字遊戲。
美國法律規定,滿一年沒入境,綠卡就失效,這就是為什麼那些有綠卡的台灣人,每年要回到美國住一陣子守身份的原因。
有些人超過一年沒有回美國,在進關時綠卡被没收,於是改用其它身份入境。入境後,再用其它理由向法官請求恢復,而法官因為同情或自由心證而同意其恢復。法官一言,即成法律,這是美國的政治特色。不是什麼行政機關有沒有權力剝奪的問題。
居留權和開車的權利都是一種特權(previlege),是後天申請得來的,而不是原本就保障具有的權利(人權和國籍是隨出生而來的),因此不應該使用剝奪(deprive)這個字眼,而應該使用授與或是取消。
事情很簡單,不必講得那麼複雜。
時季常 於 2011/09/08 00:00回覆謝謝你的回覆,但我覺得你所寫的有點。。不食人間煙火的味道。
海關把你的綠卡收走了,你有居留權又有什麼用?沒有綠卡,表示你的居留權無效了,你為了要讓它有效,所以才需要去律師。
按你的說法,居留權永久有效,那何必去持有綠卡?拿到綠卡,丟掉算了,反正居留權永久有效,不是嗎?
一個人拿了綠卡(美國永久居留權),卻不住在美國,以美國政府的角度來看,這是欺騙!
沒有什麼道聽途說,離開美國太久,海關必然是要收回你的綠卡的。當然,你可以打官司,要回綠卡。
叫英語只會講幾句的老先生老太太去和美國政府打官司,顯然是很有挑戰性的。
時季常 於 2011/06/14 18:08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