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到這個東西,我有話要說。屋主壓制小偷,或有情不得已,但令人致死,多少有過失殺人或是防衛過當。無論有罪無罪,台灣顯然已有法律原則規範,譬如說在合理自衛的情形下,不罰或減刑。我們希望能夠就事論事,依法公平處理此事,而不要動不動就盲目的學習美國人的東西。
美國的很多傳統是從二百年前還相當不文明的英國和歐洲地方傳過來的,有的發現問題後,又矯枉過正,自相矛盾的東西不少。另外,美國畢竟歷史短淺,很多制度和法律,都還在實驗階段,又因國家幅員廣大,各地方自行其是,不容易得到比較完整和系統的實驗。以這個所謂的堡壘原則來說吧,它的原則並不一貫,甚至有可笑的矛盾。
二年前(2012年),在亞歷桑那州,有好事者提出一條公投條款,主張如果有竊賊闖入他人家中而受傷,屋主得不受刑事追究。蛤?這是怎麼回事?
所以,小偷闖入你家,你開槍把他打死,你沒事;但如果他自己受了傷,你卻要受處罰。這是不是太荒謬了?確實荒謬,但事出有因。
就像台灣有法官會做出離譜的規定,國民黨要開除一個黨員的黨籍,必須要像修改憲法一樣,召開全國會員大會,而且得到多數決,才能通過一樣;
原來,美國和台灣一樣,也有不少類似的恐龍法官,做出過不少恐龍判決。
因為曾有小偷闖入人家中,撞到東西跌倒受傷,憤而到法院提告屋主未能保持家中之安全,才會使他受傷,必須要賠償,結果竟然得到勝訴,屋主被法官處罰。像這樣的案子形成了判例,日後有其它同情闖入者或是賓客的恐龍法官就會加以引用(當然,不同情闖入者或賓客的另類法官就會引用別的案例,而律師會引用這個案例,大家法庭上攻防。法官和律師大家一起演戲,賺原告和被告的錢)。
再舉一例,美國一般住家,會有前庭,可能有屋主亂堆雜物,導致有路人走過不小心受傷,因而提告。法官同情受傷之路人,便對屋主加以處罰,這又形成案例。日後,有人在誰家前庭受了傷,不問原由,便可對屋主提告,而且往往勝訴,就算不勝訴,也讓屋主十分難堪和困擾。這種案例的好處是,能讓屋主注意自己前庭的整齊,但是也給一些爛貨們敲詐的方便之門。所以在美國,慢慢形成很多有點經濟條件的人,會往郊區搬,或是住在有門禁的社區裡,以求躲開那些經濟條件比較差的人。
人們常有貴遠賤近,貴古賤今的傾向,幾十年來,我發現台灣人的民族自卑感特別的嚴重,對外來文化和自有的文化,常有不分青紅皂白,亂捧一通或亂貶一通,無法理性分析和選擇的現象。慎之,慎之。
參考閱讀 美「堡壘原則」:誰硬闖我家 誰準備送命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1027002321-260408
華裔一家紐約被殺母親和4個孩子遇害兇手疑為死者親戚- 臺灣 ...
在弱勢的地方,堡壘原則是最後的防線
建議:
在美國 支持槍枝合法化
在台灣 闖入民宅 重罰,傷人則可處極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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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一問:博士的軍火庫能否裝備一個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