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個女人早上去某家速食店(麥當勞?)買了一杯咖啡,進入車中開車,把咖啡放在兩腿之前,結果不小心弄倒了,咖啡濺了出來,燙傷了她。她於是將那家速食店告上法院,要求數百萬美元,罪名是咖啡不應該那麼燙。
結果呢?法官判她勝訴。
台灣有一家食品公司(盛香珍?)在約十年前出品一種小點心,在果凍裡頭放一小塊果肉,在美國上市,賣得非常好。有一個在美國的台灣人,把這個果凍給他/她的一個小孩吃,結果小孩噎死了。那人就告上法院,也是要求數百萬美元。
結果呢?法官也判那人勝訴,而台灣這家公司,連上訴都不做,乖乖付錢。
時不時聽到有小孩被百葉窗的繩子絞死,不知製造或賣百葉窗的公司是不是有罪?
時不時也聽到小孩被關在車內熱死,很可憐,但是不知道製造商或販賣商也該有罪?
有罪的應該是那些小孩的監護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