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連結至阿丙0.6【方格子】部落格惠請舊雨新知勉勵加持。
補充【無照駕駛】與【過失致死】的些許想法
首先,法律是解決社會問題的工具,實用主義學派的美國前大法官霍姆斯説【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關於無照駕駛與過失致死的問題,於具體個案也有適用的可能。
其次,還有更令人無法接受的關於【毒駕】【酒駕】【競駛】等等危害用路安全的最嚴重、最極端行為,當然也應有所謂【不確定故意】殺人行為的適用,即【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毒駕、酒駕、競速行駛(飆車)的社會問題相當嚴重,而法律是解決社會問題的工具。
最後,古希臘哲學家普羅塔哥拉斯説【人為萬物之尺度,以其認為是者,説為是,以其認為非者,説為非。】該種説法尤其適用於人文社會學科,當下的法律學門雖然已經茁壯至成為法學院或法律學系,然而其為人文社會學科的本質依然沒有改變,相對於有客觀真假值可言的自然科學來説。
歡迎環保阿嬤金鳳姨蒞臨,謝謝留言分享
剛剛按環保阿嬤金鳳姨提供的網址連結到痞客邦部落格,看到受害極深的環保阿嬤金鳳姨,深感同情也祝福大難不死必有後福(相信吃到百二沒問題)。
關於肇事者沒駕照部分,出借者有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但是我看發文的時間是2021年9月11日,可能礙於侵權行為的2年短期時效,又如果肇事車子沒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另有特別補償金的代替給付,但是仍有【知損害】起2年短期時效的限制。
民事損害賠償制度有其根本的缺陷,就是加害人沒有財力,法律規定有如畫餅充飢,就如環保阿嬤金鳳姨所説的自己糊牛。
本篇創作【無照駕駛與過失致死】的目的並不想迴護或同情肇事的加害人,而是想釐清【故意】與【過失】的法學概念,關於具體的社會情狀另有所謂的【不確定故意】及【有認識過失】可得參酌,即前者的【《事故》發生並不違背其《加害人》本意】,後者的【確信其《事故》不發生】,如果是故意則屬殺人行為的重罪,如果是過失則較輕。
將心比心,站在曾經受害極深的環保阿嬤金鳳姨的角度來理解,對於本篇的創作可能稍有誤解,然而如果受害者是我自己同樣也會有此無法認同的感受,相信也是人情之常。
阿丙0.6 於 2026/04/03 16:41回覆自己吃飯噎著了無照駕駛 與 過失傷害分開兩罰?
歡迎環保阿嬤金鳳姨蒞臨,謝謝留言分享
吃飯噎著了是意外,發生車禍也是,就【意外】這個不是我們期待的角度來説,吃飯噎著與發生車禍相同。
無照駕駛原本就要吃罰單,如果更有肇事當然另有刑事的處罰及民事的損害賠償,本篇想要釐清的概念是無照駕駛是一回事,無照上路傷人又是另一回事,如同(類比)吃飯是一回事,噎到是另一回事,噎死更屬例外中的例外。
阿丙0.6 於 2026/04/03 11:40回覆吃飯例子
自己吃飯噎著了
無照駕駛 與 過失傷害
分開兩罰?
因果難斷
無照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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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飯屬常態,噎到則是例外,噎死更屬例外中的例外。
無照駕駛時常有,無照上路且撞死人是例外中的例外。
無照罪加一等無疑也符合社會期待,卻不宜跳躍思考。
行政無照處罰與刑事主觀心態(故意過失)概念有差。
阿丙0.6 於 2026/04/03 09:34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