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代詩人王士禎的題聊齋誌異説【姑妄言之,姑妄聽之,豆棚瓜架雨如絲,料應厭做人間語,愛聽秋墳鬼唱詩。】
美國前大法官霍姆斯説【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不是邏輯】,膾炙人口,霍姆斯他為何特別標舉了【經驗】與【邏輯】,而為什麼【經驗】又比【邏輯】還要重要呢?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説【證據的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説【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不得違背《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
我國現行法制的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均明文有【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然而並沒有如美國霍姆斯前大法官説【經驗】比【邏輯】更重要的明文,乃至説【經驗是法律的生命而不是邏輯】,諒有玄機(機關藏倉庫),又刑事法學理的所謂【實質違法性】(註)是否能為本案解套(即軟化僵硬的法條《貪污治罪條例》】,日後將分次逐一探討,惟阿丙0.6學殖未深乃至尚屬咿呀學語的階段,謬誤必多,因此以【戲説】兩字開頭,意指僅供參酌。
註:實質違法性的74年台上字第4225號最高法院判決先例(引自法務部網站)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B%2C74%2C%E5%8F%B0%E4%B8%8A%2C4225%2C001&type=J1&kw=
歡迎以琳綠洲格主蒞臨,謝謝留言分享
【臺灣的稅法體系,可以説是在形式的基石上,不斷追求實質的圓滿。】善哉斯言。
形式是法制建構的基礎,實質是探索人性的尊嚴,如格主所説【形式的基石】【實質的圓滿】。
稅法是特殊的法域,除了法律固有的衡平法理之外也有【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不得己,可説很不容易的。
西洋諺語説【需要為發明之母】,我們的成語有【書到用時方恨少】,民國107年買了葛克昌老師寫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由於家族有些稅法的疑慮,後來沒事了,書也就沒讀,基本上我是稅法的門外漢,拜讀格主文章,相信對稅法功力定有助益。
我不懂稅法所以讀起來相對的比較不那麼容易,還在學習,俗話説活到老學到老,也不知道什麼時候蒙主接見。
敬祝闔家安康。
阿丙0.6 於 2025/12/16 08:52回覆歡迎以琳綠洲格主蒞臨,謝謝留言分享
格主以【實質課稅原則】類比【實質違法性】,貼切比喻,獨門絕技(心法),長有知識,謝謝喔!
實質課稅原則與實質違法性,該等概念的建構無非都想將事物拉回到它原來的本質,即不讓堅守形式正義的迷途羔羊哭泣,即試圖揭開現象世界不實的神秘面紗,俗話説【一理通,萬理哲】,真實不虛。
【法律的運作若不能扣住現實,就會偏離人民的期待。】敬表贊同,而如同動手拔人家鵝毛的【實質課稅原則】也是吧。
阿丙0.6 於 2025/12/15 08:14回覆歡迎皓呆土豆格主蒞臨,謝謝留言分享
格主説得好,【簡直是用大砲打小鳥吧~】敬表贊同
所謂【法理情】應該是普羅大眾均認同的【法理情】
不是檢察官或法官自己以為的【法理情】,毋庸置疑
尚書説【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真實不虛
阿丙0.6 於 2025/12/13 19:37回覆這個進步的民主政腐徹底實現了「竊鉤者誅,竊國者侯」......

歡迎Cendy Lee大姐蒞臨,謝謝留言分享
大姐所説極是,【憲令著於官府,賞罰必於民心】
工匠能模仿但無法傳神事物本質,人性也是,如同
早期諾基亞的手機廣告【科技總是來自於人性】,
而關於法匠與法學家之間的些微區別想必也是吧!
阿丙0.6 於 2025/12/13 08:29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