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阿丙0.6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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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阿丙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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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2025/02/21 04: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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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自稱是萬物之靈,於種族的延續方面,不能如同其他動物般的隨便,其他動物可以不穿衣褲,我們則有多層的防護,除了要維護人性尊嚴的自由意志,也可以避免有人找不到生父。

    小倆口高高興興的結婚,總帶著親朋好友滿滿的祝福,彼此牽手開天闢地,構築夢中的開心農場,或如三毛所作【夢田】歌詞中所説【種桃種梨種春風,開盡梨花春又來。】

    佛家説,ㄧ切都是空,ㄧ切都在變化中,叔本華説要麼隨俗要麼孤獨,沙特説我選擇我負責。

    俗話説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限來時各自飛,黃泉路上無親朋,自己造業自己擔,任何恩愛夫妻都難逃生住異滅的自然法則,任何難處夫妻都不會沒完沒了的天老地荒。

    民國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民法親屬編,增設第1030條之1,創設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明文肯定夫妻ㄧ方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家務勞動的神聖價值,按該法條的第1項説【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ㄧ、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兩點簡單的説明。

    首先,大部分的人都沒有特別簽有夫妻財產的其他約定或其他特殊情事,因此就歸類為法定財產制。所謂法定財產關係消滅,一般常見的有離婚與死亡,而民法規定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僅是配偶一方拿回自己應得的部分而已,無礙於其他權利的行使,不管離婚或一方死亡,於公法體系中,關於遺產稅扣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部分,亦復如是。

    其次,民法第1030條之1的第1項但書所以要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等不在此限,是因為夫妻一方關於繼承、其他無償取得及慰撫金等,均與夫妻共同經營家庭所為勞力的貢獻風馬牛不相及,而雖然是不難理解,卻總有人會誤解的以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其實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而民法也不曾有過鼓勵不勞而獲的立法選擇。

    引自阿丙0.6,痞客邦

    https://abing06.pixnet.net/blog/post/17649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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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寧靜姐
    2025/02/22 00:16
    如果我老公繼承我公婆死後的遺產(土地),「當我老公死後」我可以以"配偶"身分,分得這些祖先的遺產嗎?

    歡迎寧靜姐蒞臨,謝謝留言分享

    如果寧靜姐老公不幸往生,對於寧靜姐老公繼承自其父母(即寧靜姐公婆)遺產的部分雖然不適用於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1條第1項後段但書,即本文第五段所引述),然而寧靜姐以配偶身分參與繼承該部分的財產(老公繼承自其父母的部分,也是寧靜姐所提問)則是繼承法律另外所賦予的權利,換句話說,寧靜姐除了有親屬法所稱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外,另有繼承法所謂配偶為當然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與其他繼承人的子女平均分配】,俗話說【雙廖《料》尚勇】,意指雙重保障。

    親屬法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配偶獨享的權利,繼承法的配偶當然繼承權與其他繼承人分享(如與第一順序的子女共同繼承,平均分配,請參閱民法第1144條)。

    這也是我在本文,⋯有兩點簡單的説明。首先⋯【無礙於其他權利的行使】(繼承法賦予配偶的法定繼承權)。

    連結全國法規,敬供參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B0000001&bp=126

    最後謝謝寧靜姐的提問,使我有靈感寫一篇心情分享,或許定名為【雙廖尚勇】,等一下晨運(邊走邊想)回來後就開始提筆塗鴉。 阿丙0.62025/02/22 07:13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