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還記得大一時學的邏輯,真是另人佩服!
您說的沒錯:推論的過程是確定大、小前提的關係, 以決定推論得出的結論的對/錯 (valid/invalid) ,而這結論的對/錯與真/假無關。這也就是我要舉例說明的原因,因為有許多的推論看似對 (valid) 的,但只要有個前提是假 (false) 的,所得到的結論也就是假的。這例子中我用的「醜人多作怪」雖然已經被用習慣了,但這是一個假的前提﹝我在文中用“錯誤”而不是“假”,您的用字才正確﹞,因為不是每一個長得醜的人都會作怪,也正因為這個前提是假的,所得到的結論也就是假的。
謝謝您得提點。
SJW 於 2012/10/31 11:51回覆對於「人身攻擊」這個詞,格主此文分析得很好。
其要件大約是:動機心態、遣詞用字與邏輯推演。
另有一種狀況:
律師對指控男方遺棄子女的婦女提出強調警告:「如果妳再騷擾侮辱或威脅提告男方當事人,我們就不排除提告侮辱及妨害名譽罪控告妳。」
法律保障人民提告權,本沒有威不威脅提告區分。
倒是律師可能有以言語恐嚇、威脅女方當事人之疑慮,這已非「人身攻擊」,而是利用職權優勢恐嚇、威脅當事人之恐嚇、妨害自由等重罪。
律師行為或言論若超越職務合法範圍,對方當事人可呈供完整恐嚇錄音證據向地檢處正式一併提告之。
謝謝您。和人身攻擊比較有關的法律問題是譭謗,但這又是另一個題目了。
SJW 於 2012/10/26 10:41回覆另外,
我那裡所引用的這張、我認為很不錯的圖,
我認為沒有看到的話會很可惜,
所以也把它轉貼過來這裡與大家一同分享。
(^^)
Paul Graham’s Disagreement Hierarchy

謝謝版主的引用與詳細的闡釋。
感謝版主透過人身攻擊謬誤及人身攻擊具體的例示,
讓我們對這個兩個易於混倄的概念區別清晰了起來。
混蛋是行為,不是對個人,
而醜人作怪是人身攻擊,
因為是真對此人!
哈,我的理解是「混蛋」是指人,一個不明事理的人,而混蛋的行為則是指做事情胡攪和一通。
SJW 於 2012/10/24 10:51回覆謝謝前輩您的文章,非常棒!
通過簡單的例子清楚地解釋了這兩個容易混淆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