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有位藝人疑遭網路霸凌而輕生,雖然家屬表示不想追究,但台中地檢署已經主動調查霸凌者是否構成恐嚇,甚至加工自殺罪。一如既往,各種看法和評論紛紛出籠,免不了有些評論會提到「言論自由」,由於許多的評論者對言論自由的定義都沒弄清楚,談論的內容自然似是而非,甚至還有「台灣言論太自由」的看法,更不難看到像是「言論自由並非無限上綱到毫無限制」等等論調。
以前台灣的中學生常會在寫作文的時候抄上羅蘭夫人上斷頭台前所說的:「自由、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以行。」或許,自由﹝包括言論自由﹞必須受到限制的想法因而悄然深入國人心中。況且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胡亂說話的後果,例如刑法有誹謗罪、公然侮辱罪等,於是有些人又將這些說話所產生的後果加到「言論自由」裡來,結果就出現了像「言論自由必須受到法律限制」這種並不精確的描述。
別說一般人弄不清楚言論自由的定義,就連有些法官在判決書上都誤解「言論自由」的意義。例如,陳亭妃在2006年倒扁運動期間原任台南市議員,她與另三位議員因不滿施明德指摘當時國策顧問高俊明「拿人手短」而抨擊施明德「喪心病狂、瘋狗亂咬」,施明德因此提告。法官認為陳亭妃用詞極度負面,且把施明德與狗相提並論「已逾言論自由」,因此判4人要連帶賠償施明德100萬元並在指定的報紙頭版刊登道歉啟事。我同意法官的判決結果,但不同意判決書上「已逾言論自由」這樣的說法。
那麼,到底言論自由是什麼?簡單的說,言論自由指的是發表言論的自由。也就是說,不管人民想說甚麼、或用甚麼方式表達,都不會在還未表達前就受到約束。言論自由是「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如果因為言論的內容讓政府反感就令其噤聲,這和言論自由的原則是對立的。
台灣以前有段時間出版品要先經過審查才能發行,那就是沒有言論自由的指標。現在的網際網路讓公開發表意見的空間與形式變得容易,如果一個人在上傳文章之前不須經過審稿,那就是有言論自由了,而且是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
這裡介紹一個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1971年,尼克森政府的一名官員向紐約時報透露了美國國防部有關美國在越南軍事活動的機密文件。紐約時報於是根據這份文件發表了一系列報導。當時先是美國司法部長打電話警告紐約時報,要求不要再繼續刊登這些報導,後來尼克森政府乾脆申請取得法庭對紐約時報的臨時禁止令。於是紐約時報狀告美國政府,最後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後做出有利於紐約時報的判決。判決書說,雖然國家正處於戰爭時期,而且紐約時報公開的資料本應屬於機密文件,但美國法律和憲法第一修正案明確保護人們言論自由的權利,政府要求對紐約時報的報導實行事先限制的理由不充份,因此政府一方敗訴。從這個判例來看,言論自由指的是發表言論的自由。
但是,言論的內容必須由發言的人負起法律責任,也就是文責自負,人們必須對公然侮辱、誹謗、恐嚇、或妨害名譽負法律責任,這和發表言論的自由是兩碼事。以陳亭妃的例子來說,她辱罵施明德是她的言論自由,她的發言逾越了的是法律的規定,不是發言方式的自由度,所以沒有什麼已逾言論自由的情況。
舉兩個極端的地區當例子,一個人想在北韓公開發表辱罵北韓領導人金正恩的言論很難,因為北韓的傳媒受到政府控制,讓人根本就沒什麼機會發表,所以北韓是沒有言論自由的地區。但是如果一個人想在美國公開發表辱罵、甚至恐嚇美國總統的言論很容易,美國政府不會禁止,也不會事先過濾。可是,一旦一個人公開發表了恐嚇美國總統的言論,難保聯邦調查局不會找上門。但是這並不表示美國人沒有言論自由,相反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很明確的保護人們發表言論的權利。在有言論自由地方,法律不會禁止一個人說話,包括發表會構成違法的談話,法律只是規範發言之後的責任問題。弔詭的是,北韓因為沒有言論自由反而減少人民因言賈禍的機會,而美國保障人民發表言論的自由,反而增加了人民發表言論之後觸法的機會。
總而言之,言論自由是發表言論的自由,但是言論的內容由發言的人自己負起法律責任。對言論自由的定義弄不清楚的結果將會是害人又害己。
有關邏輯的辯證,今天讀到一則古人小啟事,覺得有趣:
Pierre Abélard 青年時期曾到處遊學,後到巴黎跟隨唯實論的學者商薄的威廉(William of Champeaux),但生性好辯,與其師發生激烈爭執;便先後在巴黎近郊的默倫和科爾貝埃索納設校自成學派,開始教學生涯。他講授邏輯,並在講學期間抨擊過去的師長與同窗,為教會所仇視,迫使他再度流浪、、、
今人比古人幸運一點的是 比較 沒有宗教的超強勢力迫害, 可以有點說話的自由與空間。然而,「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 
真的,今人比古人幸運了,只是可惜“民智未開”的情況卻仍然存在。同志仍須努力!
SJW 於 2015/04/28 12:22回覆謝謝補充!清朝康、雍、乾三代,尤其是乾隆時期的文字獄確實是阻礙社會進步的元兇。
SJW 於 2015/04/26 12:50回覆謝謝補充!中國知識分子從春秋戰國時期的思想自由、特立獨行之後就一路退步,統治者對言論的箝制或是因素之一。目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理應造就在獨行思考方面至少超過唐、宋甚至漢朝時期的知識分子,但是看到當代受過教育的人普遍的理盲,似乎問題不全在言論自由。
SJW 於 2015/04/26 12:41回覆說得好!「言論自由是,你不可以讓一個人不能講話,但是所講的話不代表不必負法律責任。」
SJW 於 2015/04/26 12:36回覆以我常和網友(以及日常生活中的朋友們)的討論(大部分的conversation不到辯論的程度,所以只能說是討論)觀之,我常感慨,癥結常因邏輯出了問題而起衝突; 凡人看了「言論自由」這幾個字,腦中的直覺是: for all「言論」,I should have all the 「自由」;而不自知 I should NOT have all the 「自由」for all the 「言論」。
當真是教育失敗 (I should have narrowed it down to: 數學教育失敗),造成理盲的社會,才有這麼多人為一些事吵成一堆,卻總也找不出結論來改正。
同感!邏輯出了問題是癥結,不但遇事吵成一堆,遇上胡說八道的政客更是無力分辨。我在這個部落格寫些例子,就是希望有多一些人一起來關注這個問題,也有幸遇到志同道合的好友。
SJW 於 2015/04/26 12:35回覆是的,不過在目前的制度下產生的法官就是這樣,只能希望他們自求進步了。
SJW 於 2015/04/26 12:32回覆大概可以體會小女生承受流言紛擾的痛苦, 但那麼漂亮可愛的生命, 不為愛自己的人活, 卻為了不值得的人死.
網路世界的言論自由該受到保護, 誹謗和妨害名譽也該受到懲戒. 小女孩該走法律途徑, 找出匿名謾罵的真兇, 為自己討公道.
或許是該落實各網站身份"註冊"制度的時候了.
同感!走法律途徑為自己討公道應是最佳選擇,只要到警察局報案,警察應該都會幫忙找出匿名謾罵者的真實身份。
SJW 於 2015/04/26 12:31回覆言論不是不能自由,但也要為言論自由負責,如果每個人寫一些五四三前,都可以想想寫這些是否違反誹謗、人身攻擊或是不實造謠等法律規範的約束,想當然爾就不會寫一些離譜傷人的東西。
如果有人問,法律根本是個屁,那也好,另一種檢驗方式就是,寫之前先問問自己,我寫得這些文字,如果別人也用同樣的方式對我這樣寫,我能認同嗎?我能說你跟我觀點不同,但我還是堅持我的想法,還是根本看到這些內容就讓人憤怒大罵對方是混蛋,我一定要告他!?
又或如果自己寫得東西如果不是在網路上寫,而是在同學家人面前念出來,我可以侃侃而談我為什麼這樣寫嗎?還是內容荒唐的連我自己根本不敢在同儕家人面前說出來,只敢在電腦營目前匿名放炮傷害別人?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就真的奉勸一句,關掉網頁,別寫了吧~
是的,如果這社會裡的多數人都能反躬自省,這社會一定會變好。
SJW 於 2015/04/26 12:28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