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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何時規定「緊急命令是打仗才需要」?!
    2009/08/19 09: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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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文章馬:我在執行強有力領導 

    馬英九總統最近數度在媒體上強調「緊急命令 打仗才需要」,而且強調是,「我要尊重法律」。

    但吾等從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來看,並沒有規定戰爭發生時才需要發佈緊急命令。

    因此,從法規的規定就可知,並沒有所謂「緊急命令 打仗才需要」的規定,而是取決於行政院的態度。而行政院若認為不需要發布緊急命令,總統也無法發佈。但是,馬團隊麻痺,以及本身軟腳,視救人如救火的救災行動變成一般程序的公事在辦,而不知事情的緊急嚴重度。更於社會質疑後還大言不慚的說是「尊重法律」,殊不知已經讓憲法層次的規定形同具文,而且自己坐實了「不懂法律」暨「救災不力」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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