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文章刑事無罪,民事判賠(對於一灘血事件判決結果之看法) 在前篇「刑事無罪,民事判賠(對於一灘血事件判決結果之看法) 」略述慈濟一灘血事件在司法上結果,本篇則著重於引發爭議的民事判賠部分暨慈濟於事後的相關行為。
- 首就民事判賠的部份而言:依照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判決書指明「六、我們的認定是一灘血是存在,但背後的故事失真,甲○○(指李滿妹)稱「(法官問:原住民當初有無告訴你是保證金八千元)他是有告訴我錢要八千元」、「(法官問:為何跟被告證嚴法師說是保證金八千元)我沒有講保證金,我只有講要八千元」(作者註:此段係依地院刑事庭就此部份之訊問,資料來源亦出於民事判決書中),甲○○告知釋證嚴「原住民因沒有八千元而離去」與背景故事是一致的,釋證嚴轉述為「因保證金八千元,而拒診」與甲○○告知的內容不一致而失真。」;「這個失真,將甲○○告知釋證嚴「原住民因沒有八千元而離去」, 由醫師的觀點而言,因要收保證金而拒診是不妥而可受公評的, 由病患的觀點而言,因繳不起醫藥費而離開是不幸而可堪憐憫的,這兩種都是存在的情形,由釋證嚴轉述為「因保證金八千元,而拒診」,就僅餘存「由醫師的觀點而言,因要收保證金而拒診是不妥而可受公評的」,然而釋證嚴所轉述者,是證據上無法形成心證者,自屬於名譽之不法行為,假如這是真的當然可以阻卻違法,但此事非真時,評述原告因保證金拒診病患,而為冷酷或見死不救,當然屬於侵害名譽之行為。原告小鎮行醫素有聲望,有卷附得獎資料及書籍專文介紹可參,因被告釋證嚴之行為而發生名譽上之損害,堪已認定,其間確實因被告釋證嚴轉述失真而起,經原告質疑被告又未為適當因應,形成社會上對原告名譽不佳之評述,其間自屬具有相當果關係,堪見原告主張被告釋證嚴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有理由。」其次,法院更認為「被告證嚴法師為慈濟基金會之領導者,更有相當之社會影響力」,因此當此「一生奉獻偏僻小鎮行醫,應該享有相當之社會聲望,經此『因保證金八千元而拒診,被評述為冷酷或見死不救」』」之特定對象出現後,因此所遭致精神上當然遭受到相當之痛苦,法院經斟酌雙方之個別情態,認為原告主張之損害賠償金額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適當,也就造成民事判賠的結果。
- 就慈濟於事後的相關行為來看:慈濟於判決之後的相關行為有:
- 發布新聞稿:慈濟於92.8.22發布「法院還原真相:一灘血是事實,卻判應賠償???」為標題的新聞稿,其中強烈主張「一灘血與八千元事實俱在,保證金有何重要性?」,並要上訴!(見佛教弘誓電子報第63期;2003年8月25日出刊;http://www.lca.org.tw/hongshi pic/弘誓63.htm)
- 召開記者會:慈濟於92.8.24下午三時於台北靜思書軒舉行記者會,參加者包括了劉振瑋律師、昭慧法師、李滿妹母女、何日生發言人、聶齊桓律師,而這些參加者除士昭慧法師外,不是屬於慈濟這個當事人之ㄧ方相關之人就是被告依方之委託律師, 當然關鍵人物李滿妹母女在記者會中「堅決表示「一灘血」與「保證金」都實有其事。」的說法是可預期的!(見佛教弘誓電子報第63期;2003年8月25日出刊;http://oldhongshi.twbts.com/hongshi%20pic/63.htm )
- 證嚴上人針對「一攤血」司法案件之判決發表聲明:慈濟由證嚴上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以「不忍與不捨」針對「一攤血」判決發表聲明,在聲明中針對李滿妹對媒體之言「係針對人間悲劇而善盡對社會告知之責任,亦應嘉許」(見聲明第二點),並且指出「李女士在獲知判決後,曾於八月二十四日召開記者會,堅稱她在向證嚴轉述此事時,就說是因八千元「保證金」而離去。對證嚴而言,該款項究竟是什麼名目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陳姓病患確因無法繳納一筆款項而抬離診所並導致死亡,這才是此一事件的核心問題,也是證嚴聽聞這一悲劇後立志從事慈善工作,幫助世人的主要原因之一。」(見聲明第二點),這跟慈濟功德會之前新聞稿中指出「一灘血與八千元事實俱在,保證金有何重要性?」是一致的!而對於法院的判決仍以「諸多的不解,但將尊重法官的判決」作為表示,並以「事實勝於雄辯,真相終將大白,祈請大家能夠體諒證嚴的區區用心」予以表態!
雖說這件事是起因於聯合報一位梁姓記者的報導而引爆成司法案件所造成的結果,但綜合前述,提出下列數項觀點:
- 一灘血只不過是從事慈善事業的一個原因?從商業行銷的角度來看,故事行銷是達成行銷目的的最大利器,這在傳直銷界常見的「見證」,就是此一手法的運用。只不過故事行銷上故事的真實性與否會影響到最終銷售的目的。若故事是虛擬或不實被踢爆,其所造成的負面效果會比正面效果還嚴重。而一灘血這件事出自於佛教法師口中,若其真實性存疑,豈不有「妄語」之嫌?所以這個故事的真實性會被追究只是早晚的問題,而故事的真實與否,人、事、時、地、物是不可或缺的檢驗要素。因此不可能因為行善就能忽略這些要素,所以那個特定的人一定會出現的!!故縱使隱匿相關要素,但仍會有水落石出的一天。因此該一事件並非故意誹謗(因為只是用作引子而已),基於「罪刑法定主義」所以無刑事罪責之科處。至於真相被踢爆後,倘若如慈濟所言:「該款項究竟是什麼名目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陳姓病患確因無法繳納一筆款項而抬離診所並導致死亡,這才是此一事件的核心問題,也是證嚴聽聞這一悲劇後立志從事慈善工作,幫助世人的主要原因之一。」可以成立的話,那麼這社會上也就可以將誹謗跟侮辱罪之行為予以合理化囉
- 李滿妹的說法前後不一,但證嚴上人為其在立場偏頗的記者會所言背書:其實問題的關鍵在李滿妹於刑事偵查的筆錄,民事庭的判決證嚴上人須賠償的依據來自於此。而證嚴上人卻為其在媒體上所言背書,而忽視判決中所引述之依據,除了想維繫一灘血這個故事外,應該是對慈濟功德會做一種危機的處理!
- 證嚴上人暨慈濟於此一事件作為對社會的影響:民事庭法官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被告證嚴法師為慈濟基金會之領導者,更有相當之社會影響力」,姚仁喜先生亦指出「慈濟基金會是外界認為的模範生」,所以上人跟慈濟的影響力是很大的,尤其是在道德人心方面,或許從此一事件來看今日台灣的道德人心暨一些社會現象或許就有所脈絡可循!
參考資料:1.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判決書
2.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三 0號刑事裁判書
3.佛教弘誓電子報第63期(http://oldhongshi.twbts.com/hongshi%20pic/63.htm)
4.證嚴上人針對「一攤血」司法案件之判決發表聲明
5.從「內湖開發案,慈濟爆關說惡行」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