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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洛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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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恥日感懷
    2022/12/14 13: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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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3日,是「國恥日」。是中國的國恥,也是全世界中國人的恥辱。

    6年前我還在南京工作時,每年到這一天,市裡刺耳的空襲警報聲便會響起; 我們公司全體員工都會起立低頭默哀,直到警報聲結束。

    30萬死亡軍民,有些連名字都沒有,其中包括了我當時從軍抗日的伯父。他死在長江江邊,連屍首都找不著。老家只有他一個衣冠冢。父親為他刻了一個墓碑,上面寫著「勿忘國恥」。

    中國歷代君王,包括近代領導人,都慣於對敵人寬大為懷、既往不咎,來彰顯自己是個仁君。

    日本戰敗後,從蔣介石到毛澤東,從未對日本要求道歉賠償,反而在美國的指使下,不但對日本採取寬大為懷、人道處理,還留下日皇一條命,不去追究他准許並領導侵華戰爭的最大責任。除了對幾個甲級戰犯處死外,對其他軍民,一概不准報復。

    日本戰後有美國資助,很快就能恢復國力;而死難最多、受創最深、百廢待舉的中華民國,沒有哪個國家伸出援手,包括盤據在中國多年的外國勢力,幫助這塊千瘡百孔的土地,從廢墟中恢復舊觀,因而導致隨後中國的內戰; 死傷的人數,並未隨著抗日戰爭結束而終止。

    二戰結束後近80年,猶太人從未忘記納粹的種族滅絕、波蘭人從未原諒納粹的屠殺、蘇俄人也從沒忘掉德國軍隊的蹂躪。而德國總理也會每年在這些國家的國殤紀念日上,親自去下跪、道歉、獻花,甚至對遺屬送上賠償金。唯有日本從未向中國認認錯、道歉、賠償,並保證永不再犯;他們甚至對南京大屠殺死亡30萬人的史實嗤之以鼻,連學童教科書都不認為南京曾經有場「大屠殺」,只說這是日軍為了征服中國所必須採取的戰爭手段之一罷了。

    唯一曾經自己出資、對南京大屠殺拍成紀錄片的,是一位旅居美國的女導演。她花了許多年走訪國內外幸存者、完成這部紀錄片,期間不但屢屢遭到日本人、日僑的恐嚇騷擾,也未曾得到大陸及台灣政府的資助與協助播放。她最後還因為受不了壓力而選擇自殺,死在自己的車上。

    如今俄烏戰爭方興未艾,烏克蘭人流亡國外數十萬人,死亡人數還不到一萬人,歐美國家就急著要將普丁當成戰犯,紛紛指責俄國軍隊的殘暴不仁。對照於南京30萬人被日軍強暴、屠殺、活埋等畜牲行徑,至今不置一詞。這些歐美國家的偽人道、假慈悲,令人作嘔!

    更可惡並可悲的是,親日的台灣蔡政府,不但完全忽略這個日子,還跟著日本人歧視中國人;美國更默許日本政府修改憲法,積極擴張軍備,與美國聯合軍演,日本還指控中國是「世界和平秩序的威脅」,並把協助台灣抗中列入他們的國內法。

    顯然,那死亡的30萬南京軍民,與數百萬死在其他各地的中國人,始終無法喚回日本人的良知,也無法換取美國的理解。在美日等國的觀念里,唯有讓中國繼續積弱不振,任由各國踐踏搶奪,才不會是「世界和平的威脅」。

    中國人終將覺悟, 原來「國恥日」從未隨著歷史消失,如果中國人不懂得團結,有朝一日,這個恥辱的日子極有可能還會捲土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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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迴響(2) :
    2樓. frank060606
    2022/12/16 09:24

    中華飲食文化五千年,秘方成千上萬,還要偷你家 鳳梨酥處方?

    放你媽台獨屁

    真當你媽鳳梨酥是一納米技術?

    1樓. 安心
    2022/12/14 17:15
    最近臺灣食品廠鬧的在大陸註冊的事,其實臺灣的法規也有同樣的要求。有要求標註成份配比。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01

    第 9 條
    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確保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之正確性,應就前項之業者,依溯源之必要性,分階段公告使用電子發票。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第二項之追溯或追蹤系統,食品業者應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其電子申報方式及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保存文件種類與期間及第二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應記錄之事項、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0 條
    食品業者之設廠登記,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辦理。
    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設廠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工廠應單獨設立,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加工及調配。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藥品製造業兼製食品者,不在此限。

    第 22 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第 23 條
    食品因容器或外包裝面積、材質或其他之特殊因素,依前條規定標示顯有困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免一部之標示,或以其他方式標示。
    第 24 條
    食品添加物及其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食品添加物」或「食品添加物原料」字樣。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其標示應以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品名或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通用名稱為之。
    四、淨重、容量或數量。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有效日期。
    七、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八、原產地(國)。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