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快修法,得票過半才能當選總統
現行的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有大問題,因為非常可能選出貪污犯或少數民意的獨裁總統!
由於總統權力極大,就算違憲也無法制衡,還必須先通過國會三分之二才能由全民投票彈劾!因此為杜絕這些漏洞,絕對有必要從源頭修法,以免危害人民,為國家帶來災難。
例如雖犯貪污罪,但只要被判十年以下未確定者,居然還能參選?如果當選之後被判決確定有罪,也必須先通過國會三分之二的高門檻才能由全民彈劾?這是什麼道理?
其次,彈劾必須通過國會三分之二,但得票率不必絕對過半就能當選,這又是什麼道理?
因此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必須立即修法: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得票必須超過有效票數50%者才能當選。
二、如所有候選人得票均未過半,則由得票前兩名者進行第二輪選舉。
三、如第二輪選舉仍無人得票過半,則此二輪之所有候選人均不得再參與此次選舉,必須由新候選人重新登記,再依此三條繼續進行!
四、準貪污犯或獨裁者的問題,就是取消彈劾必須先經國會三分之二通過,改採直接由全民投票過半通過,才符合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