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清楚、公私分明 - 1989~2011 - udn部落格
1989~2011
作家:Lin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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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清楚、公私分明
    2016/02/17 14: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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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的大年初九,也就是聖嚴師父捨報滿七年的日子。

    法鼓山的法師對這個字特別喜愛,辦禪修叫禪七、辦法會有佛七、為往生者助念等也是有頭七...七七,尤其注重頭七。

    就此而論,師父捨報第七年,也算是頭七了(年)。既然法鼓山的法師注重頭七,我們反省一下這七年來大家以怎樣的行動來緬懷師父呢

    師父的遺教很多,我們單以師父遺囑其中一條來檢視一下吧!

    遺囑第二條:身後若有信施供養現金及在國內外的版稅收入,贈與財團法人法鼓山佛教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法鼓山文教基金會。我生前無任何私產,一切財物,涓滴來自十方布施,故悉歸屬道場。

    這個條文師父是交代財務清楚公私分明,這是毋庸解釋的。如果有人不懂財務清楚、公私分明是怎麼回事,應辭掉現職回去學校讀書或再接受其他的社會教育。不要等到移送法辦經過司法審判過程才清楚什麼叫做財務清楚公私分明」。

    悉歸屬道場,這句話就需要解釋了。「道場」是什麼意思?有些38法師會以為道場就是法師的,但這是不懂現代法人運作的基本規定加上自大所產生的錯誤觀念。

    師父說,「涓滴來自十方布施」,而現代的法制,所有的捐款都入法人帳戶,所以這裡「道場」指的就是條文前半段講的財團法人法鼓山佛教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法鼓山文教基金會。

    這件要求「財務清楚、公私分明」的遺言,看起來簡單,真正的出家人做起來其實也不難的,法鼓山的法師法子做到了嗎

    本部落格談過,新加坡果峻法師就是因為沒有做到財務清楚、公私分明,終於墮落跑到酒店去、犯了大戒,也喪失的出家人的僧格。這是要引以為戒的。

    雖然師父在這個條文談的是財務,但是「公私分明」不只財務問題而已。

    新加坡果峻法師犯了大戒,就喪失了出家人的僧格,不該再被視為出家人,當然也就不再是聖嚴師父的法子。對此,法鼓山的僧團就要明確的告訴大家這件事,如果沒有道德勇氣這麼做,就是公私不分明,就會導致是非價值混淆,終於使佛法向下沉淪。

    同樣的道理,法鼓山其他法師乃至於四眾弟子,如有戒律上法律上道德上的不當行為,方丈、都監法師也都該有責任適當的處理,不能蒙混藉各種理由拖延不處理。否則團體就會向下沉淪。

    要弘揚佛法要推動聖嚴師父的遺願,「」在講空話是沒有用的。這就會像國民黨馬主席一樣,馬主席從開始參選到現在都高喊改革國民黨,結果葬送國民黨的就是他。其原因就在於他喊空話,毫無執行能力。

    喊空話不去行動,或無能力去行動的原因,卻是在於自私自大自以為是的心理因素。這是馬英九先生不願意承認與面對的,希望法鼓山的出家法師願意去面對自己也願意去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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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樓. 真的好
    2016/02/28 06:51
    [「四觀」來看人]觀人于臨財, 觀人于臨難, 觀人于忽略, 觀人于酒後。
    [深入人性的四方面]愛財是否取之有道, 臨難是否從容鎮定, 辦事是否漫不經心, 酒後是否放任自流。
    有分寸感就不貪, 有意志力就不怕 ,有責任心就不懶 ,有自控性就不亂。
    宗教團體亦然,如此方可謂「正信」也!

    6樓. 回甘2
    2016/02/22 08:11

    與你無緣的人,你與她們說再多的話,也是廢話。

    與你有緣的人,你的存在就能驚醒他所有的感覺!

    5樓. 西門行者
    2016/02/20 18:43
    祝大家「元宵節快樂」,看來想當明察秋毫的判官,還真是需要真功夫,不是光用寫的就可以啊!!!哈哈哈
    4樓. 元宵猜燈謎!
    2016/02/20 18:19

    1樓寫的,顯示她應該是知道版主寫的「有些事情」是那些事情?且「這些事情」有它的前後因缘?這些「前後因缘」1樓知情的。她應該是版主説的「共犯結構」之一。

    嗯!所以版主曾提到的38法師的刑事案件是真有其事。

    後天元宵節

    看來先把1樓的「有些事情」及「前後因緣」當做是元宵節的二個猜謎題吧。

    大家一起來當「柯南偵探」囉!

    3樓. 西門行者
    2016/02/19 21:11

    哈哈哈~~指的不是犯戒,而是版主文章中常常指的「打壓」或是「誤會」等行為,那應該跟出家,不出家無關吧?光憑聽到或是聽說,就下定論,不是太公平吧~

    噗~好瞎!

    2樓. 嘆氣
    2016/02/19 17:23

    1樓的,您的資質程度應該都不夠的。

    版主又沒出家,怎會和犯戒的出家人一樣呢?

    1樓. 西門行者
    2016/02/19 15:56
    有些事情,還望版主能把事情前後因緣弄清楚後再說,不要為了舉例子而讓犧牲無辜者,否則您也跟您所指出的這些人一樣,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