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補上四個證據不足,把這個性侵女童的嫌犯判成無罪。卻不許熱心網友,宅神朱學恒,在那裡紀念被性侵累犯放出牢後姦殺受害女學生的不幸,因為當網友和朱宅神大叫『有色狼』的同時,可知道會讓這個貌似有為的政府有多難堪,多麼的不名譽?
『性侵害防制法』,容或可以防掉老百姓朱學恒和網友們紀念受害女學生的網路串連活動。但是當恐龍法官們,一會子要查明受害三歲女童的意圖,發回重審;一會子又讓性侵三歲女童的案子,判成了無罪。變出這隻斑斕大老虎,「媽呀,我只能防防朱學恒的嘴,不能玩真的啊!」性侵害防制法急忙閃邊,卻不知道這頭老虎會向著誰撲來...
紀念一個受害人還要把姓名和地址寫上去,連活人都不得安寧吧?
真是紀念,還是沽名釣譽?
成立彭婉如和白曉燕基金會本就是我說的第三種例外,放心。
另外剛剛才知道葉爸爸是反對的,宅神之前還在訪問時裝蒜說是當事人父母同意的。
紀念一個受害人還要把姓名和地址寫上去,連活人都不得安寧吧?
我想我和板主對性侵案判決的意見不一致,但一事是一事,不必扯在一起。
再接下來,版主說的肖像權是民法規定的沒錯;但隱私、名譽等權利是個人一身專屬的,而且他也沒必要把受害少女的真實姓名貼出來。至於99台上4894自己找判決書吧,我覺得比邵法官自己的解釋還好懂得多。
下面是氣話,大家看看就好,對朱宅來說這件事惡行不算重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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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廢死、楊淑君事件到白玫瑰、幹鞋哥...朱先生先是把人權團體=袒護犯罪者的鏈結建立起來醜化他們,再宣稱鄙視韓國人是「合理的不合理」、沒看過判決書(他自己說的)未審先判、到了幹鞋事件又龜縮起來當起心靈導師。只是個操作民意、無視法律又自以為正義的納粹(自認為正義常常是納粹的起點),和民進黨的三寶還有廖本煙有得拚。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
廣告物、出版品……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
也就是說原則上要罰沒錯,但有三種例外情況:
1. 具有行為能力的本人同意(不可能)
2. 犯罪偵查機關認為有必要(也不是)
3. 被害人死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必
至於家長的同意,畢竟不是本人,無法阻卻違法。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能是NCC,刑事局只是追查網路犯罪的機關,不是網路主管機關。就看NCC如何裁量了。

照你這麼說....
當初反共勦匪的國民黨大老 兼 專門跟干女兒馬上風師範 的 高級外省人權貴之子
不但跟一腳踢他們來台灣的共產黨眉來眼去, 又在前些日子不做中國人也不當美國人了
他說我化成了灰都是台灣人...
不知閣下心裡舒袒不舒袒?
朱學恆會這麼作, 一句話~ 叫作有良知!
良知這碼事...您懂不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