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連小孩自由的哭都不可得!』
正是版主此種不符事實的空泛語言使我一直留在貴寶地,看來版主並不能體會本衲隱約暗示的苦心,此帖之後我去也。
范蘭欽之事我有同情與不同情處,我也曾為文為郭冠英抱屈: 試代郭冠英答問。俗曰:「理未易察,善未易明」,何止善未易明?惡,也未易明也,豈可一廂情願想當然爾?范蘭欽或郭冠英,不是一個隨便簡單的人物,但幾年下來我看的也夠多了,心證已成。
不過范蘭欽如何並非我最關切之處。多年來我一直在找,今天的臺灣,究竟真正的亂源在何處?我找的不是誰誰的人,而是一個觀念,一種「心」。有點份量的人我一定仔細研究。
我覺得版主有點才氣,所以抽絲剝繭個沒完沒了。版主想係年輕,來日大有可為,今後還請在「理」字上多加用功是幸。情緒語言份量太輕,何如文以載道?臺灣的天空,充斥著過多無所謂是非對錯與否的 opinion,你說不上他是對還是錯,總之他不太高興就是。理性用事的人每句話都有份量,opinion 很少,statement 較多,而且必要時可以證實。提倡理性才是我真正的目的。歡迎光臨本格參考。你可以看到許多自以為非常理性的人如何被剝到驚慌失措。
不過本衲絕對是善意的,提倡理性也是我唯一的目的。
『有一批真的窮兇極惡的惡狗,上窮碧落下黃泉,非咬死人不可。台灣的言論自由,是最最不入流的等級! 』
版主此言似是而非。前面那句不正是言論自由嗎?言論自由不是只有甲能咬乙,乙不可以咬甲。要嘛誰都不准咬人,要嘛誰都可以咬誰,兩種言論自由其中選一你喜歡那一種?
所以這和「台灣的言論自由」有什麼關係?
你的話讓我想起在美國被黑人欺負的大陸留學生,在電視記者訪問時哭訴:「美國不是人權第一嗎?怎麼會發生這種事情?」
對不起,你只是被黑人欺負,是社會暴力事件,和美國的人權政策無關。
臺灣自由民主多年,首善之都的臺北為什麼交通這麼混亂?!
『用假名寫一點文章,用極文雅的筆調「暴獨」稱爛教授和爛名嘴是「宦犬」,就會有一批真的窮兇極惡的惡狗,上窮碧落下黃泉,非咬死人不可。』
從我這局外人的立場看起來似乎是五五波,誰不讓誰,誰也不欠誰,公平公正又公開,不知版主真意為何。我旅居海外三十年,不太清楚臺灣的一些恩怨情仇,不知應該站在那一邊比較恰當,所以只好從公開資訊上據實判斷,像我 quote 范蘭欽的文就從他的部落格直接得來,總錯不了。人在自己的部落格公開放話再怎麼樣也假不了。
當然如果臺灣現在大多數人稱中華人民不正常共和國為「我國」的話,那我就確實落伍了,因為我的反共思想並無改變,住在地的美國也是反共的。
原來管媽的部落格,是管碧玲國會辦公室寫的.
那部落格的文章,到底是管媽的意見,還是助理的意見?
嗯..說到這個,
來去找找,有沒有余祥詮寫的余天國會辦公室部落格?
一定很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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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錢都匯到自己私人戶口了,也沒事!
所以王許兩人更沒事,其他幾千個也應該都沒事,
不過奇怪啦,為何全中華民國只有陳水扁有事? (在國務機要費上)
(就一些人喜歡玩文字遊戲,總統難道不是首長,就沒有特別費?
它就是特別國務機要費!)
所以我一直認為,如果把國務機要費跟他案綁在一起,
要釘住陳水扁的話,最後會出問題的.
一、許陽明從未經手申報特別費,也從未有一筆特別費,無論是領據部分或單據部分匯至私人帳戶,而是放在辦公室公用,薪水也是先扣除辦公室的不足支出後,再匯至個人帳戶。根據檢調單位所取得的辦公室電腦記帳記錄查證,判決書認定,許陽明放在辦公室公用的薪資及個人獎金等「其他收入所得已足以支付其個人花費,根本不需動用到特別費。」
二、起訴書說許陽明將許添財市長的消費拿來申報,判決書說:「顯有違誤。」起訴書說許陽明卸任後還申報特別費,判決書說:「應有誤認。」(根本沒這事!而媒體與名嘴卻拿這些事猛修理!)
三、許陽明在台北、高雄之消費,例如牛排消費,大飯店消費及諸多其他消費--等等,經證人包括中時晚報前總經理、中華民國自然保育協會副理事長、臺南市記者....等等很多位到庭作證,另外包括接待瓜地馬拉總統、日本交流協會秘書長垂秀夫---等等費用,也經公務行程--等等證明。這部分判決書說:「證明均與公務有關。」
四、許陽明認為消費經再三查證仍有一些不清楚之處,檢察官如認與公務無關,應負舉證責任。判決書因此判定:「起訴書僅記載消費時間、地點及報銷項目,就消費目的為何,是否全然與公務無關,並未提出任何證據為憑,因此無法遽指此一部份報領有何不法。」
管碧玲國會辦公室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