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金平與許陽明的特別費案情與馬英九完全不同,要謝什麼馬英九,我看許陽明的起訴書恰好是在為馬英九辯護,許陽明的起訴書好像是馬英九的答辯書。好像是馬英九才需要謝謝許陽明當肉黏板。
馬英九是因為將領據的特別費直接匯入自家帳戶,不但用來付給美國人女兒刷卡費用,而且申報為財產,到案發後才急忙捐給好幾個團體。法官用大水庫理論來讓馬英九無罪。如果檢察官有詳細追究馬英九的單據部分特別費,馬英九一定會很慘,會脫不了罪。
反觀許陽明在台北與中時晚報前總經理在台北大飯店餐敘、與自然保育協會人員,台南市記者到高雄餐敘都算貪污!這些後來他們都到法庭作證。也看到起訴書說許陽明好像是報特別費報不過癮,不但把許添財市長的消費拿去報,卸任後的消費也拿去報。好像台南市的公務人員都很爛!爛到不行!結果判決書說顯有違誤,根本沒這回事!而媒體與名嘴卻拿這部分猛K、亂K許陽明!
起訴書把許陽明接待日本交流協會秘書長垂秀夫到台南市參訪、接待瓜地馬拉總統的相關費用也算貪污。但法庭細查後判決說:證明這些都是公務!
與馬英九的官司真是差很大,也真是冤很大!
一、許陽明從未經手申報特別費,也從未有一筆特別費,無論是領據部分或單據部分匯至私人帳戶,而是放在辦公室公用,薪水也是先扣除辦公室的不足支出後,再匯至個人帳戶。根據檢調單位所取得的辦公室電腦記帳記錄查證,判決書認定,許陽明放在辦公室公用的薪資及個人獎金等「其他收入所得已足以支付其個人花費,根本不需動用到特別費。」
二、起訴書說許陽明將許添財市長的消費拿來申報,判決書說:「顯有違誤。」起訴書說許陽明卸任後還申報特別費,判決書說:「應有誤認。」(根本沒這事!而媒體卻拿這些事猛修理!)
管碧玲國會辦公室 敬上
三、許陽明在台北、高雄之消費,例如牛排消費,大飯店消費及諸多其他消費--等等,經證人到庭作證,包括中時晚報前總經理、中華民國自然保育協會副理事長、臺南市記者....等等很多位。這部分判決書說:「證明均與公務有關。」
四、許陽明認為消費經再三查證仍有一些不清楚之處,檢察官如認與公務無關,應負舉證責任。判決書因此判定:「起訴書僅記載消費時間、地點及報銷項目,就消費目的為何,是否全然與公務無關,並未提出任何證據為憑,因此無法遽指此一部份報領有何不法。」
管碧玲國會辦公室 敬上
[特別費花費細目雖沒有於法規正面明列,但依慣例與法規細則
說明,應為「以機關、學校首長、副首長個人名義餽贈他人的
花束、紀念品」與俗稱「紅白帖」的禮金、喜幛、奠儀等。]
1:跟您說過幾百遍,您還是顱!再說一遍;
馬英九的發票是"合法收集"的"非法發票"!
[其爭議點為部分核銷發票和支出項目不符與馬英九將每月新台幣3
4萬元(約合10000美金)特別費半數(新台幣17萬元)逕自匯入
戶。對此,市長幕僚承認行政措施有瑕疵。]
2:我沒說"現金提領"是黑是白.
我只說;
把公款放到私人戶口,怎麼說,都不是瑕疵可以撇清的!
說不睹還睹?
說不打擾還打擾?
奉勸您;
做不到的事,別輕易吹出口!
還有,
良心的建議;
[去你的]一詞,有一點cc的味道,用來罵人,不太適合.
只會讓人覺得[毛毛的],而不是生氣.
Starpig;
怎麼有頭沒尾就走了呢?
版主跟您論的是真理,不是那些隨便人家解釋,可以改來改去的歪法.
真理很硬的,不像歪法可以拿來自爽.
您想歪版主君子之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