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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韓最高法院2008.01.10對攝理教鄭明析性侵案判決文部份內容
    2008/04/29 19: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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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這一篇文章市關於在今年(2008年)1月10日南韓最高法院判決攝理教教主鄭明析敗訴,須向他侵犯的女教友賠償的民事訴訟三審定讞,攝理教對大眾提出聲明反駁後,受害者支援團體 Exodus 對該項無恥的反駁所提的再反駁。

    關於攝理教會(台灣:中華基督教新時代青年會)所提的反駁的例子(中文版)可以在這裡找到:http://blog.udn.com/iamgogo/1535523 

    這一篇文章中包含了南韓最高法院對鄭明析的判決文部分內容,先節錄如下,(譯文內容以韓文原本為準)
    『1995年7月26日早晨原告A與一同來到韓

    國的幾名JMS女信徒為了與被告鄭明析進行面談,而前往被告居住的Westin chosun beach

    hotel,當時飯店前有十幾名女信徒排隊等候接受面談,輪到原告A的時候,她與口譯者F牧師一同進入房間,被告鄭明析要上述原告坐到自己身邊,讓她宣告

    自己為彌賽亞,然後將手放到她的膝蓋上,將她的裙子掀開撫摸大腿內側,接著將手伸進內褲,這時F牧師用手按住讓她不能動。』


    『1999年初原告C在月明洞見到了被告鄭明析,被告鄭明析讓原告C躺在房間中拉開褲子拉鍊,然後將手伸了進去,從那一天起每當需要的時候,他就會用宗教性的催眠將喪失精神判斷力的C叫去強姦或進行猥褻。』

    『1999年初原告C在月明洞見到了被告鄭明析,被告鄭明析讓原告C躺在房間中拉開褲子拉鍊,然後將手伸了進去,從那一天起每當需要的時候,他就會用宗教性的催眠將喪失精神判斷力的C叫去強姦或進行猥褻。』

    所以,坊間流傳關於攝理教教主鄭明析實施宗教性催眠、集體性侵女教友、又讓人作假證否認事實的等等的謠傳,雖然是駭人聽聞到令人匪夷所思,但是卻是在韓國的法院從一審打官司打到三審一次又一次地被確定是事實。並且犯罪事實被清清楚楚地寫在南韓最高法院判決書裡面。

    2008年1月10日三審定讞的官司是民事官司。刑事部份因為嫌犯當時仍然收押在中國尚未引渡回南韓無法審訊。鄭於2月底引渡回南韓,羈押偵訊後正式起訴送審,現在(2008年4月)正在南韓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審訊(公開審訊,可旁聽)。

    該文原文刊在南韓基督教新聞《New'n'Joy》,原文出處在此
    http://www.newsnjoy.co.kr/news/articleView.html?idxno=23702
    韓中對照翻譯可在此處找到,感謝網友協助翻譯
    http://jacobcrab.homeip.net/joomla/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216

    以下列出全文‧

     

    對JMS平對協反駁的再反駁

    輸入:2008年1月22日(二) 18:11:40

    《News’n’Joy》1月15日曾刊出一篇《鄭明析應該在韓國法庭接受應得的代價》的文章,但JMS方面提出了反駁,所以我在此再反駁。由於JMS已經分裂出許許多多的團體,那一篇文章很難被視為JMS的正式官方反駁文而無法登上《News’n’Joy》,令我十分遺憾。但在本文我們打算表明 Exodus團體對鄭明析的立場。

    筆者現在身為Exodus團體的代表,也是牧會的牧師。我們所屬的教團是基督教大韓聖潔教會。筆者從1999年開始就努力讓鄭明析得到應有的懲罰,就是因為直接見到了自稱被鄭明析強姦的女性。筆者並沒有為了錢編出這種謊言的能力,這件事金度亨也是一樣的。

    鄭明析被教會內部惡徒拘留在海外?

    按照之前JMS方面的反駁文的說法,鄭明析曾經數次回到韓國接受調查,在2001年2月在法庭作出無嫌疑處理之後才出國。

    為要阻止2001年2月13日回國的鄭明析再次出國,Exodus透過政府的網頁等方式進行投書,在3月14日還曾接受被信徒包圍案件的訴狀。但是鄭明析還是在3月16日出國了,造成案件於2001年6月29日因為當事人所在地不明的理由而遭到中止起訴的法律處置。

    在該篇反駁文中說,2001年3月16日之後,鄭明析一次都沒有回到韓國,原因是遭到內部惡徒的監禁。

    但是2002年11月2日播放的SBS電視台《想知道的事》這個新聞性報導節目中,揭露了鄭明析曾於9月18日前往香港領事館申請增加簽證頁。但領事館進行身分調查後發現他有問題,按照相關法規將他的護照沒收。並且領事館曾經勸說他辦臨時護照回國,但此後他就沒有出現了。

    如果鄭明析真的是如同其信徒所主張的是被內部的惡徒監禁,那他應該也可以向領事館請求協助。並且在2003年7月9日他因為非法居留被Exodus會員以及香港移民局人員逮捕之後,在強制遣返的訴訟中,他也沒有理由要不顧付出的10萬美元保釋金而棄保潛逃。

    鄭明析是性犯罪者

    JMS信徒主張說2008年1月10日最高法院的判決不是刑事案件而是民事案件,因此鄭明析並沒有進行性犯罪。但這是2000年時因為時效問題無法對鄭明析進行刑事控告的女性們對其進行損害賠償請求的結果。

    在這場損害賠償訴訟中,曾有一名JMS女性作證說鄭明析與女信徒間並未進行性行為。這個證言因為偽證嫌疑被起訴,2003年7月25日法院判定為偽證。以下為最高法院的判決文的一部分:

    『A、B、C、D等人以遭受鄭明析性暴行的理由對鄭明析與社團法人東西基督教聯合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被告張某就決心為鄭明析作出沒有與女信徒發生性關係的偽證,於2000年12月21日 17:00左右在首爾瑞草區瑞草洞首爾地方法院406號法庭中對2000가합39**號損害賠償案件進行了出庭作證,事實為1994年秋前後於月明洞鄭明析私宅中分明在E從旁觀看的狀態下進行了集體性行為。當詢問到「E證人說曾經直接目擊鄭明析的性行為,你對此有何看法」時,被告回答「無此事實」,作出了與鄭明析之間並無性行為事實,違反本身記憶的供述。』

    並且在2008年1月10日兩名女性在以鄭明析為對象的損害賠償請求案件當中得到最高法院宣判勝訴。以下為判決文的一部分:

    『1995年7月26日早晨原告A與一同來到韓國的幾名JMS女信徒為了與被告鄭明析進行面談,而前往被告居住的Westin chosun beach hotel,當時飯店前有十幾名女信徒排隊等候接受面談,輪到原告A的時候,她與口譯者F牧師一同進入房間,被告鄭明析要上述原告坐到自己身邊,讓她宣告自己為彌賽亞,然後將手放到她的膝蓋上,將她的裙子掀開撫摸大腿內側,接著將手伸進內褲,這時F牧師用手按住讓她不能動。』

    『1999年初原告C在月明洞見到了被告鄭明析,被告鄭明析讓原告C躺在房間中拉開褲子拉鍊,然後將手伸了進去,從那一天起每當需要的時候,他就會用宗教性的催眠將喪失精神判斷力的C叫去強姦或進行猥褻。』

    筆者認為鄭明析就是個性犯罪者。理由就是我直接見過自稱被鄭明析強姦的受害女性,在刑事審判中2003年7月25日最高法院已經認定鄭明析有進行集團性醜行,民事審判中2008年1月10日也要求鄭明析對受害女性進行損害賠償。

    將與鄭明析相關的判決文進行公開犯了嫌疑事實公開罪嗎?

    JMS信徒經常將法律扭曲進行對自己有利的解釋,這一部分也不例外。韓國刑法嫌疑事實公開罪條文如下:

    『第126條(嫌疑事實公開罪)為檢警或其他執行犯罪搜索職務者及其監督或輔助者在履行職務當中,於請求公開審判前將已得的嫌疑事實公佈,處三年以下懲役或五年以下停職。』

    「嫌疑事實公開罪」是針對搜查職務者在審判前公佈嫌疑人資料。言論媒體刊載與鄭明析相關內容並不犯此罪,這種情形只能告出版品損害名譽。但從公共利益或國民知的權利來說,這條罪也很難成立。

    對筆者先前的文章,JMS信徒可以直接提起毀謗訴訟。但筆者希望不要像以前一樣,發生942個JMS會員聲稱自己的名譽遭到包括筆者在內的許多人毀謗,請求 4,876,000,100韓元的賠償之後又取消告訴的事情。筆者當時連保證金支付同意書都交了,很願意陪他們打這個官司,即使他們告我毀謗,我也不恨他們。

    JMS信徒要抗議,請向大韓民國司法部抗議

    我很想勸告JMS信徒不要只知道找媒體抗議,要就以集團方式到大韓民國司法部去抗議。因為司法部認定鄭明析有進行集體性行為,並且判決他支付1000萬元與5000萬元的賠償。

    Exodus團體與為了韓國女性在2001年於馬來西亞、2003年於香港、2006年於中國對鄭明析進行刑事告訴的春天法律事務所締結了契約。筆者與Exodus會員們將會持續關注最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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