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聞稿》
營利事業請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權益受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暨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依規定應於102年5月1日至
一、逾期申報:
(一)按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二)不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方式。
(三)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逾期申報,則視同普通申報,無法享有會計師簽證申報之優惠(如盈虧互抵、適用較高交際費限額等)。
(四)核課期間由5年延長至7年。
二、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並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停止營業。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請注意如期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劉宗榮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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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營所稅自繳稅款‧可用活期存款轉帳
【經濟日報╱本報訊】 2013.05.03 03:10 am
內埔鄉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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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101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讓您報稅省時又輕鬆! 2013/5/5
一年一度的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即將到來,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02)年
此外,為了讓納稅人能快速及有效率地完成結算申報,該局貼心整理了101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重點及應注意事項供營利事業參考: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大幅簡化
(一)除了刪除申報書各頁次重複填報營利事業之基本資料(如負責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等)欄位外,也將資料聯與封面及「委託記帳及委託代辦申報情形申報表暨委任書」之資料進行整併後,刪除資料聯。
(二)刪除申報書各頁次原第3聯(稽徵機關存查聯)下方基本資料及蓋章欄位,改於封面頁增列「本封面簽章效力及於本申報書全部頁次」等文字。
(三)刪除申報書第1頁「暫繳申報情形」、第5頁「捐贈費用明細表」、第9頁「製造費用或薪資費用-屬於『股份基礎給付部分』明細表四」等;再將原申報書第3頁背面、第5頁、第6頁等各項成本分析表報格式及第17頁「未分配盈餘加、減項目部分項次明細表」等頁次刪除,改置於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提供營利事業下載使用。
二、免稅標準之支出比率調降為60%。
行政院已修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其中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需符合之「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占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比率」要件,由不低於70%向下修正為60%,機關團體辦理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適用修正後的免稅標準規定。
三、把握產創條例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申請期間,也別忘了填寫申報書!
公司從事研究發展的支出如果想要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的投資抵減獎勵,除了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或專案支出之認定外,同時也別忘了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申報書,才不會影響享受租稅獎勵之權益。
四、取消免退稅限額,辦理直撥退稅真方便!
自102年4月1日起取消營利事業所得稅免退稅限額規定,也就是說,不論退稅金額多寡,國稅局皆會退還給納稅義務人,呼籲還沒有採用存款帳號直接劃撥轉帳退稅的營利事業,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讓直撥退稅不漏接,領取退稅真方便。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務必如期完成申報並繳清稅款,以免因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或影響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可享有之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鄭科長 06-222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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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營利事業未就取有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計算基本所得額致短漏報基本所得稅額者,應依法裁處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
該局說明,依照現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營利事業之基本稅額,為依該條例第7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包括依所得稅法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各項免徵或停徵所得稅之所得)扣除新臺幣20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所計算之稅額(自102年1月1日起扣除額修正為50萬元,稅率為12%)。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A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查得其當年度有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23,417,860元,惟該公司申報基本所得額為0元,經該局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A公司之基本所得額為23,417,860元,核定補徵基本稅額2,141,786元,並按所漏稅額處0.8倍罰鍰1,713,428元。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有適用投資抵減獎勵或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即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以免短漏報或未為申報經查獲,遭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處以罰鍰。
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洽詢,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吳宛耘, 電話:04-23051111轉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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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投資抵減者,應於102年5月31日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符合獎勵要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至,公司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會計年度採歷年制之公司為例,101年研發支出應於102年2月至5月提出)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始符合適用租稅優惠之資格;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必須填寫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10-1頁「依產業創新條例申報減免稅額通報單」及第15-2頁「產業創新條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 並檢附有關文件送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利獎勵資源有效配置於各產業之高度創新研究發展活動、提升徵納認定一致性,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授權訂定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採行政機關橫向分工之審查機制,由各產業主管機關負責研究發展支出之專案認定及研究發展事實之審查認定,稽徵機關負責支出項目、金額及憑證之審查。因此,公司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必須依限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始得適用投資抵減獎勵。
該局在過去一年發現有部分公司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發活動,或申請認定研發活動金額與結算申報適用投資抵減支出金額不一致,或嗣後全部或部分撤回原申請認定研發活動,因其結算申報時已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造成短繳自繳稅款之情形,嗣經稽徵機關核定調減其產創條例投資抵減稅額及補稅,該補徵之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將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及審查認定事項彙整如附件,提醒公司及稅務代理人注意申請適用租稅獎勵之程序要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葉曉慧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342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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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申報 提防四疏失
【經濟日報╱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2014.05.15 04:19 am
5月過一半,營所稅申報期只剩半個多月,為避免營業事業錯誤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列出多種常見錯誤事項,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是否犯了收入、損失年度認定錯誤、誤認免稅條件以及漏報未分配盈餘等常見錯誤,以免被要求補稅又遭裁罰。
誤認免稅條件是營利事業錯報營所稅的主要原因之一,例如自行將取得的F股利所得或已實現國外證券交易所得,視為免稅項目,因而未列入營所稅申報的收入項目之中;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及第4條之1,F股利及國外證券交易所得,都不在免稅項目內,應列入收入申報。
此外,收入及損失年度認定錯誤,也是常見的誤報原因,特別是外銷收入的歸屬年度及海外基金交易損失列報年度。營利事業的外銷收入,應以出口報關的日期或郵戳、快遞收據戳記日期為依據,來認定應為哪一年度收入,國稅局表示,但常見營利事業會誤將交貨日或收款日當成認定年度的標準,因而造成該筆外銷收入歸屬年度錯誤的問題。
今年,國稅局也會繼續專案查核營利事業有沒有將已取消之減項轉列為加項,因而短漏報未分配盈餘,例如未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將原本提列的特別盈餘公積(減項),回轉列為未分配盈餘加項;若遇到此類情形,營利事業應提高警覺性,將減項轉列為未分配盈餘加項,並依據《所得稅法》第66之9條規定,就未分配盈餘部分,加徵10%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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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這是我喜歡跳的舞曲!您也一起來扭扭腰、擺擺臀,跳跳舞吧!
流汗,身體會很健康喔!~海蒂
我喜歡跳Disco、機械舞....很輕快+會流汗的舞曲。只要不要難度太高的~指頭朝地+四腳朝天旋轉,我只要靜靜看人家跳,什麼動作都不用做,就記到頭腦裏了,改天若撥放類似的音樂,我的四肢就會莫名其妙的跳那天所看到一模一樣的舞了。嘻.嘻.嘻!~海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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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網路申報 7月1日前‧需檢送申報書表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2013.06.27 08:30 pm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2013年5月31日完成網路申報所得稅後,除符合規定免送附件者外,其餘申報案件原應在6月30日前,將附件寄交國稅局,因6月30日適逢假日,截止日可順延至7月1日。
國稅局指出,應檢附的附件資料包括: 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及相關附件;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經會計師簽證核章的會計師簽證報告書。
以上應寄交的申報書表、附件資料、租稅減免證明文件及經會計師簽證核章的會計師簽證報告書,經掃描後亦得以光碟片代替紙本。
高雄國稅局提醒採會計師簽證方式申報的營利事業,務必要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結算申報,並檢送查核簽證報告書,以免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以致喪失無法享有盈虧互抵及交際費限額提高等各項優惠規定。
【2013/06/27 經濟日報】
◎研發投資抵減‧申報倒數9天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 2013.05.23 04:02 am
申報所得稅期限進入倒數9天,台北國稅局指出,企業如適用產創條例下的研發投資抵減,應在5月底前盡速辦理申請,以免錯失當年度減免營所稅機會,如還有促產條例核准抵減額度未用完的公司,也應一併申請減免,兩種條例優惠最高上限可抵減當年度50%稅額。
台北國稅局表示,根據產業創新條例,企業應在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開始前三個月,到申報期間截止日前,檢附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審核認定才可適用。
【2013/05/23 經濟日報】
◎獨資商號辦理轉讓‧存貨移轉要課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2013.05.21 03:36 pm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的貨物,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同法施行細則規定,在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營業稅。
依據財政部規定,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如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稅務問答/營利事業證所稅‧已微調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3.05.31 06:17 am
板橋區某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自2013年起,營利事業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及其他免稅所得與現行規定相同,仍維持在最低稅負制下課徵。惟自該年度起,調降扣除額及申報門檻為50萬元、調高徵收率為12%、並提供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之股票,按其交易所得半數課稅。
【
◎稅務問答/普通收據報稅‧金額設限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3.05.17 11:07 am
新北市五股區林小姐問: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應如何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取得的普通收據是否有金額限制?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的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另營利事業列支的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的普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的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千分之30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2013/05/17 經濟日報】
◎稅務快訊/賣地拆屋‧損失列成本
【經濟日報╱稅務快訊】 2013.05.21 02:44 pm
新北市板橋區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營利事業為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出售土地實際成本,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規定,自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而拆除建築改良物之帳面未折減餘額,為出售土地之成本非屬固定資產報廢損失,請正確處理帳務以免錯誤而遭到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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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繳營所稅‧優惠沒了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 2013.05.21 04:22 am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交由會計師進行稅務簽證,再申報營所稅,符合條件後可享有盈虧互抵、稅額扣抵優惠,但須留意繳納期限,一旦遲繳或短漏資料將取消優惠,面臨補稅、罰鍰,稅負將大為增加。
今年度企業結算申報營所稅的截止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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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營所稅逾期繳款‧無優惠
【經濟日報╱ 本報訊】 2013.05.09 03:07 am
大里區關小姐問: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但逾期繳清稅款,是否仍享有優惠規定?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依稅法規定,除得適用較高的比率計算交際費列支額度外,符合一定要件,可享有前十年核定虧損自本年度所得額中減除的優惠,但每年皆有一些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因疏忽申報程序,被視為普通案件處理,無法適用各項優惠規定。
再次籲請營利事業及會計師,欲採查核簽證方式申報,務必要如期申報及送達查核簽證報告書,更別忘在申報截止日前繳清應納稅款,才不會因而喪失適用稅法有關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的各項優惠規定。
【2013/05/0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營所稅款未繳清‧不適用擴大書審
【經濟日報╱本報訊】 2013.05.16 03:14 am
台南市某公司會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擴大書面審核是財政部簡政便民措施之一,依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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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外投資小於100萬美元‧事後申報
【經濟日報╱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2013.05.10 04:10 am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9)日初審通過「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簡化現行外人及華僑投資審核程序,由目前事前核准,改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修法完成後,投資額100萬美元以下將採事後申報。
朝野立委對於上述修法有相當共識,經濟部預期這會期結束前可完成三讀,再經總統府頒布公告一個月後生效,換言之,今年7月就可以上路。經濟部希望這項修法可搭配自由經濟示範區及其他投資計畫,吸引外國人投資。
經濟部指出,僑外投資改為事後申報,仍有四項例外。第一,僑外資投資限制投資的事業,包括航空運輸業、電信業、證券期貨及其他金融業、保險業等;第二,投資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仍採事前申報;經濟部長張家祝表示,「一定金額」現規畫為100萬美元,未來再視實際需求做調整。
第三,一定規模或型態的跨國併購,例如近來外資來台併購國內事業,投資金額大、且涉特許行業,如有線電視、銀行或公開收購上市櫃公司等。第四,經主管機關公告屬特殊情形的投資,例如政府為扶植特定新興產業、保護關鍵技術產業衝擊、或確保我公共秩序等情形,應於事前審查。
經濟部表示,我僑外投資條例已有16年未做調整,歷經金融海嘯及國際經濟變化,致我吸引外人投資受到衝擊,世界各國莫不致力於簡化僑外投資人申辦程序。
先進國家如美國、日本,對於外國投資甚少採取事前核准制,而我對現行僑外投資,不論大小金額均採事前核准程序,已不符現今鼓勵外人投資、降低投資障礙的潮流,有盡速放寬的急迫性。

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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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災損多於理賠‧無法認列
【經濟日報╱板橋訊】 2013.05.08 02:48 am
土城區易先生問:本公司因遭逢火災,收取保險理賠後仍有損失,可否認列?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營利事業為分散財務風險,通常會針對重要商品和營業用資產,加強保險規劃。
營利事業遭受災害損失後,如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規定報經稽徵機關勘查核定,其取得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理賠款及實際受損金額分別列報於結算申報書「其他收入」及「災害損失」項下,若災害損失大於保險賠償收入部分將不予認列。
營利事業遭受災害損失除報經稽徵機關勘查核定,應將取得保險理賠款列報為當年度的其他收入;若取得保險理賠款後,必須再支付給其他受損者,請注意支付時要取得和解書、領取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並核實入帳。
【2013/05/08 經濟日報】
◎營利事業‧營業虧損短報仍應受罰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即時報導】 2013.05.08 11:27 am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申報營業虧損之營利事業,因有短漏報所得情形,致遭受處罰之案例。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原申報營業虧損,如有短漏報所得情事,縱加計該短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有無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或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並願繳清稅款及罰鍰,分別處所計算金額0.4倍或0.5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4千5百元。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勿因申報營業虧損而掉以輕心,致短漏報所得受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疏失致發生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情事,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凡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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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負責人‧租金繳稅仍要申報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即時報導】 2013.05.08 12:30 pm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有租金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取稅款,並於次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而事業負責人如飲料店的老闆或執行業務者如律師、會計師都是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依照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除了要扣取稅款並向國庫繳納,必須在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如果當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為適度減輕憑單申報人之作業負擔,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則會延長至
中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有飲料店負責人在100年度時給付房東租金,雖然已經扣繳稅款並繳納,但沒有在次年101年2月5日前(101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
該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在核准營利事業設立登記時,都會主動函知給付所得應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之相關規定,也會適時透過廣播電台、有線電視台、刊登新聞、雜誌及舉辦申報講習等方式進行扣繳申報之宣導。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的負責人,除了給付租金以外,其他如給付薪資、利息、佣金及權利金等也是一樣,一定要注意在期限內辦理扣繳或免扣繳憑單的申報,以免被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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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合建分售廣告費‧依售價比分攤
【經濟日報╱中壢訊】 2013.05.07 03:29 am
中壢市范小姐問: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售房屋的廣告費,應如何申報?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建案如果是與地主合建分售或分成的話,這些建案的廣告費,須由建商和地主依照房屋與土地的售價比例分攤。地主必須分攤廣告費的原因,主要是因所得稅法規定出售房屋所得必須繳稅,而出售土地所得可免納所得稅,所以建商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分別銷售房屋及土地者,基於公平性原則,有關銷售土地部分的營業費用,包括廣告費等,不能從應稅的房屋收入減除。提醒營利事業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凡是合建分售的廣告費,務必要按房屋與土地的售價比例分攤,應歸屬土地負擔的,切勿列報為公司的費用。
【2013/05/07 經濟日報】
新聞稿》
營利事業負責人每月給付租金雖已辦理扣繳稅款並繳納,於次年規定期限內仍然要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以免被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有租金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取稅款,並於次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而事業負責人如飲料店的老闆或執行業務者如律師、會計師都是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依照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除了要扣取稅款並向國庫繳納,必須在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如果當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為適度減輕憑單申報人之作業負擔,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則會延長至
中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有飲料店負責人在100年度時給付房東租金,雖然已經扣繳稅款並繳納,但沒有在次年101年2月5日前(101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
該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在核准營利事業設立登記時,都會主動函知給付所得應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之相關規定,也會適時透過廣播電台、有線電視台、刊登新聞、雜誌及舉辦申報講習等方式進行扣繳申報之宣導。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的負責人,除了給付租金以外,其他如給付薪資、利息、佣金及權利金等也是一樣,一定要注意在期限內辦理扣繳或免扣繳憑單的申報,以免被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曾瑞玲,電話:04-23051111轉8258)。
財政部表示,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開始,申報截止期限為5月31日。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的案件,如被查獲有逃漏稅情事,核課期間為七年。
【2013/05/05 經濟日報】
新聞稿》
營利事業雖申報營業虧損,如有短漏報所得額時,仍應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申報營業虧損之營利事業,因有短漏報所得情形,致遭受處罰之案例。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原申報營業虧損,如有短漏報所得情事,縱加計該短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有無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或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並願繳清稅款及罰鍰,分別處所計算金額0.4倍或0.5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4千5百元。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勿因申報營業虧損而掉以輕心,致短漏報所得受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疏失致發生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情事,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凡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者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張來有,電話:04-23051111轉8148)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 於 2013/05/06 19:32回覆◎企業匯兌損益‧實現才申報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3.05.06 02:01 am
日圓持續走貶,與日本往來密切的貿易商產生明顯的匯兌損益。財政部提醒,目前正值所得稅申報期間,日圓匯價變動導致企業出現匯兌損益,須以實現者才能申報,僅帳面價值改變者,免列報損失(或所得)抵(繳)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強調,營利事業一般均有既定的訂價策略,因匯率貶值致生產成本降低時,應配合調整售價,並確實申報營業毛利。以外幣做為收付工具的應收或應付款項,若因匯率變動造成債權、債務差額,應在實現當年列報兌換損失或收益。
業者自國外進、銷貨時,入帳與結匯所產生的兌換損益,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或虧損,可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例如甲公司101年度進口日系商品,應依進口日的日圓匯率換算新台幣金額記帳,因日圓貶值,甲公司實際支付貨款時,因日圓入帳匯率高於結匯匯率所產生的收益,甲公司應就已實現部分列報兌換盈益,免再調整進貨成本。
換言之,營利事業向國外出口或進口貨物時,是以出口或進口時的匯率換算新台幣的外銷收入或進貨成本入帳,因此近期這波日圓貶值,向日本進口的廠商,確實可因進貨成本降低而受惠,建議日系業者應配合反映降價。
北區國稅局亦指出,因日圓貶值而受惠的企業,應依規定計算入帳,以免日後遭國稅局查核補稅,甚至發生違章因而受罰。
國稅局舉例,A公司在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兌換盈虧的計算方式可採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並以實現者為限;列報兌換盈虧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以免發生爭議或錯誤。
【
◎稅務問答/開立電子發票‧續享租稅優惠
【經濟日報╱台南訊】 2013.05.06 02:01 am
台南市超市電詢: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的租稅優惠,103年還可以適用嗎?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原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其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擴大書審案件降低純益率標準1%或非擴大書審案件降低所得額標準2%的租稅優惠,適用至102年度止。為了鼓勵營業人改用電子發票,財政部規定凡符合:經營零售業務;全部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電子發票;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之規定者,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可再享有相同的租稅優惠10年。
【
◎所得稅法修正‧反避稅條款臨陣喊卡
【經濟日報╱記者徐筱嵐/台北報導】 2013.05.04 04:09 am
立法院會昨(3)日原排定審查所得稅法修正案,防堵企業在免稅天堂設立境外公司來避稅,但多位立委擔心恐逼走廠商,國民黨團緊急擋下此案,財委會召委費鴻泰表示,下周將邀朝野立委與財政部溝通。
上述修正案被稱之為「反避稅條款」。依據草案內容,2015年開始,企業在免稅天堂設立境外公司,其企業的居住者身分,將視其「實際管理處所」所在地決定;實際管理處所若在台灣,就視為國內企業,並負起繳納全球所得稅的義務。而「實際管理處所」的認定,例如企業的董事長或總經理等主要經理人都在台灣居住、主要決策在台灣決定等,財政部將訂出查核準則。
立院財委會上月初初審通過這項草案,其中第43條之3及第43條之4的條文,參考國際間其他國家「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 ,簡稱CFC制度」,國內企業若在境外設立公司,且持股超過50%或董監事席次占多數者,當年度的盈餘就要依比率課稅。
【2013/05/04 經濟日報】
◎反避稅條款‧防假外資買股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 2013.05.09 03:07 am
推動反避稅的所得稅法修訂草案在立法院討論中,安侯建業(KPMG)台灣所昨(8)日舉辦研討會,台大會
所謂「居民企業」,是指註冊在海外,但營運實體都在台灣的公司。立法院財委會已初審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將從2015年開始,對利潤滯留海外、不匯回國內的海外子公司,以及海外註冊公司卻在國內實質營運享受租稅優惠的業者,分別訂定「外國受控公司」(CFC)與「居民企業」兩項條款來追稅,外界稱之為「反避稅條款」。
KPMG台灣所昨(8)日舉辦「最新所得稅法關於反避稅條款新制修訂重點及企業因應之道」研討會,邀請林世銘、KPMG台灣所稅務部副總李婉榕、稅務部會計師陳志愷,說明此法對我國企業、投資人影響。
林世銘指出,企業被認定為「居民企業」,除需繳納營所稅外,另已向財政部詢問過,將適用基本所得稅額條例,也就是說,就算沒有大筆盈餘,都須負擔一定程度稅負。
林世銘表示,「居民企業」制度可抑止企業假外資投資台股規避稅負。他說明,原本外資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可免所得稅與基本稅額,但在2015年新制上路後,由於被認定為「居民企業」,納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適用範圍,連帶需繳納證券交易所得。
但「居民企業」新制也不是只增加公司負擔,林世銘指出,被認定為境內公司可申請證明,將可適用台灣與其他國家簽署的租稅協定優惠,例如股利匯出的扣繳優惠等。
新聞辭典》居民企業
許多企業利用到海外註冊,成立紙上公司(一般在開曼群島、維京群島等租稅天堂地區),實際決策管理機構卻在國內,藉此規避國內所得稅負,並享有海外租稅優惠。這種企業稱為「居民企業」(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台灣現行對「居民企業」認定為營業總機構的註冊登記所在地,但目前財政部推出所得稅修正草案,正在立法院審議中,條文將修改居民企業的認定標準,改以企業實際營運決策地區,做為營業總機構認定。
【
◎天燃不當銷售瓦斯安全器材‧處30萬元
【聯合晚報╱記者盧沛樺/即時報導】 2013.05.03 09:24 am
業者不當銷售瓦斯安全器材頻傳。公平會接獲民眾檢舉,天燃公司假藉瓦斯防災宣導或安全檢查名義,銷售瓦斯安全器材,自99年起至去年8月,共售出多達4000組瓦斯遮斷閥,除危害消費者權益,更觸犯公平交易法,公平會處分該公司30萬元罰鍰。
面對類似情形一再上演,公平會呼籲,業者登門銷售瓦斯安全器材時,民眾務必查證來者所代表的事業及其目的,並衡量所推銷的商品是否符合實際需要。萬一消費者事後想退貨,依《消費者保護法》,民眾可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任何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格。
【2013/05/03 聯合晚報】
◎違規停車罰鍰‧不可列為營業費用
【經濟日報╱記者邱馨儀/即時報導】 2013.01.14 02:05 pm
臺南市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凡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費用及損失,或家庭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的罰鍰,都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因此公司貨車司機違反交通規定停車被罰所繳的罰鍰,不得列為公司的營業費用。
【
◎稅務問答/業務獎勵旅遊‧列其他費用
【經濟日報╱ 本報訊】 2012.12.12 02:57 am
臺南市某公司呂小姐問: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所支出之費用,應如何列報?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財政部最近發布函釋,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法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2012/12/1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