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5.16寫稿【本文114.5.16草根影響力新視野草根民意論壇版刊登】
政治案件的嫌犯應以不收押為宜
陳水扁如果不靠兩顆子彈耍陰連任,也許就沒有貪污官司纏訟至今,現在是享卸任禮遇的光榮前元首;如果沒有公投綁選舉,也許柯文哲市長無法連任,現在不會圖利罪嫌身陷囹圄;筆者堂哥如果不同時報考郵政電信,以為至少考上一種,豈料貪多嚼不爛,腳踏兩條船兩腳踩空。阿扁跟柯P回不去了,故無法驗證如果不怎樣,也許就怎樣了,我那堂哥就可以,隔年專攻郵政特考,已經郵局服務將退休。
談比較近有記憶的,最近國民黨罷免綠委〈議員〉連署,所謂吃大餅難免掉芝麻,就因為有死亡連署遭查獲,各縣市連署據點無不被司法找碴,被檢警調一一踢館卸招牌,可謂人抓屋拆,雞仔鳥仔抓到沒半隻,擺明就是讓你藍罷綠玩不下去,帶頭的不是收押禁見,就是交保不准輕舉妄動,寒蟬效應像新冠肺炎,硬叫你隔離禁足噤聲,現在藍營罷免幾近停擺,試問如果法院最後判決無罪,罷綠被司法的政治動作破壞,這筆仗藍綠朝野如何算?筆者認為在野黨不能輕易善罷干休,政治案件的嫌犯,本就不宜收押,畢竟政治敏感度太高了!
套用賴清德老家違建是「親戚兒子所有」推托說詞,吾內舉不避「親戚老爸所寫」的《以扁朝巨貪談羈押與人權之平衡性》貴論壇文章,同感於羈押權使用應謹慎再謹慎,羈押係文明時代野蠻條款,因為它未審先判的把無罪之人關起來,它把嫌疑犯當成確認正犯對待,看守所對待被告與監獄對待受刑人,除適用法規有別外,管理者看待態度似無貳致,都是壞人〈犯人〉不必尊重,但如果被告將來無罪開釋,其自由受剝奪,名譽受辱等回不去損害,能一概用金錢冤獄賠償作彌平嗎?很多有頭有臉士紳被一次濫行收押之後,「曾經人犯」污名就永遠烙印紋身,親友眼光不異樣都難。
上屆中央民代選舉,彰化芬園鄉有立委候選人因疑涉賄選,遭收押禁見,雖說任何司法裁判須受應有之尊重,法檢或許有其所以然考量因素,然而賄選嫌犯不管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羈押要件及實際必要性衡酌,似乎極不宜甚且不應收押。
首先由法觀點論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一所定被告羈押要件為法官訊問後,須犯嫌重大且有逃亡、湮證串供、五年徒刑以上重罪之情形,非羈押顯難追訴、審判或執行者,聲押檢察官要到場陳述理由及提出必要證據,足見限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茲事體大。該次選舉賄選案例幾乎清一色為招待旅遊與流水餐席,唯一遭收押的彰化縣第二選區許姓無黨籍候選人,其被押尤其莫名其妙,成立競選總部,活動結束涉嫌招待數百名支持者搭乘遊覽車「順便」到隔壁南投旅遊,他叔叔已承認一切都是「自作主張」,法官卻仍以涉嫌重大且有逃亡勾串證人之虞裁押。旅遊招待與賄選是否具有因果對價,偵查認定必須客觀準確,否則選舉期間把旅遊團全當賊看,不分青紅皂白全數帶回警局偵訊,進而把一堆人函送法辦,煞風景掃興,侵害「旅遊人權」太大了!而一個滿腦子選舉的人,會「捨棄志業」逃亡才怪,至於串證疑慮更牽強,明明第一時間都已筆錄調查完備,還要「強詞奪理」硬押人,真乃欲加之「押」何患無詞也!
次由無罪推定原則推論,考慮保障訴訟人權精神,蘇軾有言:「罪疑惟輕,功疑為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這句話適用在刑罰量刑選擇,尤其需否羈押之抉擇,莎士比亞亦言:「法律需要仁慈來調劑。」可知法院裁定收押權力要慎用勿濫用。
再由社會實情暨必要性斟酌,賄選疑案最好莫收押為妙,因為選舉政治充滿敏感性,妨害憲法參政權罪帽可大頂呢!不管有無賄選,也不論判決如何,把候選人押在牢籠非常禁忌,萬一屆時審理結果是「事出有因查無實據」,而該「犯官符」衰運人又落選,這可不是鬧著玩,公權力司法紛爭恐難善了,國家怎麼「賠」?就算他原本就選不上,一樣能理直氣壯賴帳給烏龍司法,畢竟把人關圍牆裡阻礙競選活動自由,侵權事實毋庸置疑;或者即便幸運當選,他也可怪怨得票不夠多,選票可是票票計算補助,這筆補助又是候選人拿保證金「對賭」的,第一高票當選且是候選人虛榮及更上一層樓實力展現,所以絕非照例發給冤獄賠償這般好處理!
有沒有賄選與起不起訴,既然僅憑司法機關初步認定,等於都只你司法一張嘴在講,到頭來發現「誤會一場」卻屁股拍拍走人,落選算你被告倒楣,難道候選人活該認栽?民進黨「靈活運用」司法屢試不爽,賤招食髓知味已然無恥程度,法院碰到這類案子為何不暫時「放牛吃草」,讓參選人先盡情衝刺競選,待查賄蒐證確鑿,事後再提當選無效之訴即可。
政治案件的嫌犯應以不收押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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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呂育綺
陳水扁如果不靠兩顆子彈耍陰連任,也許就沒有貪污官司纏訟至今,現在是享卸任禮遇的光榮前元首;如果沒有公投綁選舉,也許柯文哲市長無法連任,現在不會圖利罪嫌身陷囹圄;筆者堂哥如果不同時報考郵政電信,以為至少考上一種,豈料貪多嚼不爛,腳踏兩條船兩腳踩空。阿扁跟柯P回不去了,故無法驗證如果不怎樣,也許就怎樣了,我那堂哥就可以,隔年專攻郵政特考,已經郵局服務將退休。
談比較近有記憶的,最近國民黨罷免綠委〈議員〉連署,所謂吃大餅難免掉芝麻,就因為有死亡連署遭查獲,各縣市連署據點無不被司法找碴,被檢警調一一踢館卸招牌,可謂人抓屋拆,雞仔鳥仔抓到沒半隻,擺明就是讓你藍罷綠玩不下去,帶頭的不是收押禁見,就是交保不准輕舉妄動,寒蟬效應像新冠肺炎,硬叫你隔離禁足噤聲,現在藍營罷免幾近停擺,試問如果法院最後判決無罪,罷綠被司法的政治動作破壞,這筆仗藍綠朝野如何算?筆者認為在野黨不能輕易善罷干休,政治案件的嫌犯,本就不宜收押,畢竟政治敏感度太高了!
套用賴清德老家違建是「親戚兒子所有」推托說詞,吾內舉不避「親戚老爸所寫」的《以扁朝巨貪談羈押與人權之平衡性》貴論壇文章,同感於羈押權使用應謹慎再謹慎,羈押係文明時代野蠻條款,因為它未審先判的把無罪之人關起來,它把嫌疑犯當成確認正犯對待,看守所對待被告與監獄對待受刑人,除適用法規有別外,管理者看待態度似無貳致,都是壞人〈犯人〉不必尊重,但如果被告將來無罪開釋,其自由受剝奪,名譽受辱等回不去損害,能一概用金錢冤獄賠償作彌平嗎?很多有頭有臉士紳被一次濫行收押之後,「曾經人犯」污名就永遠烙印紋身,親友眼光不異樣都難。
上屆中央民代選舉,彰化芬園鄉有立委候選人因疑涉賄選,遭收押禁見,雖說任何司法裁判須受應有之尊重,法檢或許有其所以然考量因素,然而賄選嫌犯不管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羈押要件及實際必要性衡酌,似乎極不宜甚且不應收押。

首先由法觀點論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一所定被告羈押要件為法官訊問後,須犯嫌重大且有逃亡、湮證串供、五年徒刑以上重罪之情形,非羈押顯難追訴、審判或執行者,聲押檢察官要到場陳述理由及提出必要證據,足見限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茲事體大。該次選舉賄選案例幾乎清一色為招待旅遊與流水餐席,唯一遭收押的彰化縣第二選區許姓無黨籍候選人,其被押尤其莫名其妙,成立競選總部,活動結束涉嫌招待數百名支持者搭乘遊覽車「順便」到隔壁南投旅遊,他叔叔已承認一切都是「自作主張」,法官卻仍以涉嫌重大且有逃亡勾串證人之虞裁押。旅遊招待與賄選是否具有因果對價,偵查認定必須客觀準確,否則選舉期間把旅遊團全當賊看,不分青紅皂白全數帶回警局偵訊,進而把一堆人函送法辦,煞風景掃興,侵害「旅遊人權」太大了!而一個滿腦子選舉的人,會「捨棄志業」逃亡才怪,至於串證疑慮更牽強,明明第一時間都已筆錄調查完備,還要「強詞奪理」硬押人,真乃欲加之「押」何患無詞也!
次由無罪推定原則推論,考慮保障訴訟人權精神,蘇軾有言:「罪疑惟輕,功疑為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這句話適用在刑罰量刑選擇,尤其需否羈押之抉擇,莎士比亞亦言:「法律需要仁慈來調劑。」可知法院裁定收押權力要慎用勿濫用。
再由社會實情暨必要性斟酌,賄選疑案最好莫收押為妙,因為選舉政治充滿敏感性,妨害憲法參政權罪帽可大頂呢!不管有無賄選,也不論判決如何,把候選人押在牢籠非常禁忌,萬一屆時審理結果是「事出有因查無實據」,而該「犯官符」衰運人又落選,這可不是鬧著玩,公權力司法紛爭恐難善了,國家怎麼「賠」?就算他原本就選不上,一樣能理直氣壯賴帳給烏龍司法,畢竟把人關圍牆裡阻礙競選活動自由,侵權事實毋庸置疑;或者即便幸運當選,他也可怪怨得票不夠多,選票可是票票計算補助,這筆補助又是候選人拿保證金「對賭」的,第一高票當選且是候選人虛榮及更上一層樓實力展現,所以絕非照例發給冤獄賠償這般好處理!
有沒有賄選與起不起訴,既然僅憑司法機關初步認定,等於都只你司法一張嘴在講,到頭來發現「誤會一場」卻屁股拍拍走人,落選算你被告倒楣,難道候選人活該認栽?民進黨「靈活運用」司法屢試不爽,賤招食髓知味已然無恥程度,法院碰到這類案子為何不暫時「放牛吃草」,讓參選人先盡情衝刺競選,待查賄蒐證確鑿,事後再提當選無效之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