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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呂蓬仁

最近台北街頭很不平靜〈南高雄也是〉,檢警調遊走法律邊緣「踩線」違規搜索、扣押、拘捕,恐怖氣氛活像德國蓋世太保秘密警察亂抓人,躲家裡不出門的國民黨台北黨部主委也難倖免,不民主直追偷看韓劇槍斃的平壤,「集體屠殺」非個案,金正恩肅殺之氣亦恐望塵莫及,北韓極權專制怎麼趕得上我們,說真的,在賴清德人中貼一撮鬍子,沒有酷似至少也87分像納粹希特勒。

從媒體看到「類戒嚴」畫面,似乎來自高雄調查處的自稱調查官人員,光天化日當庭廣眾,著輕便服出示亮個服務證,就強勢要把人帶回去法辦,屁也不放連個道理都不給,公權力當兒戲把玩,是否台灣便衣波麗士大人晃一下刑警證,就可當街把正妹銬回家床上「辦了」?讓筆者幫檢調們上一課訴訟程序吧!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傳票還應記載被告名籍資料、案由、應到之日時及處所等事項,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方得命拘提,此為刑事訴訟法第71條明文規定,偵查中傳票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同法第71-1條,司法警察調查犯罪嫌疑人必要,只得使用通知書,合法通知無理由不到,才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所以就算已列被告,也須經傳喚才得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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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wikipedia )

拘提被告使用拘票屬必備條件,拘票記載事項類同傳票。唯有法定急迫情況,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才得逕行拘提,另外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因之除非「罷黃」連署站正在偽造文書中,但顯然兩者都不符合,執行拘提侵害人權不小,檢察官親自執行不用拘票,其他司法警察以急迫不及報告檢察官為限,可先斬後奏,執行後仍應即報檢察官「補」簽拘票,被拒絕則應立即釋放被拘提人。日前「雙罷劫」領銜人徐尚賢被粗暴逮捕過程,無一合乎法制,徐爸竟是經由旁人告知及媒體得知,確定羈押也隔天看守所來電始知情,簡直離譜之至!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訴訟法形同具文、規定假的嗎?

總之,敲鑼打鼓粗粗魯魯壓制,也不當場告知逮捕原因及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事項,遑論注意其身體及名譽矣!執行拘提逮捕雖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程度,瞧那幕警察眾打一情形,倚多為勝還很「拼命」呢!避免公然暴露戒具無異奢望哩!

說來滑稽,潛伏國安高官旁共諜,能以二十萬交保或因持有執政黨黨證,區區嫌疑偽造文書需要羈押禁見非常手段對付,是因為他是罷免連署威脅民進黨立委的在野人士,大罷免衍生街頭巷戰,組織戰與零星游擊戰都有,檢警鹹豬手骯髒,法院也臨門一腳扮好破網助手,收押重要領銜核心幹部,減緩阻礙反罷免的罷綠速度,「司法昭」之心路人皆知,尤其可笑是不准交保者對外道出「司法迫害家醜」,否則以違反偵查不公開論處,媲美黑道找麻煩不許報警模式,擔心檢警半夜找上門惹禍上身,讓推動連署團體與參與連署群眾起寒蟬效應,法律裝飾品,刑事訴訟法僅供參考,憲政外衣作偽裝,法治束之高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