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自售房曝光!買家怒喊:我付費竟付給屋主本人 - 蓮娜 - udn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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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林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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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仲自售房曝光!買家怒喊:我付費竟付給屋主本人
    2025/12/14 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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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有朝代書

    在臉書社團,一名網友的提問如火種般引爆熱議:「房仲賣自己的房子,究竟該不該講清楚?」一句話,揭穿房市裡最敏感的灰色角落。

    當帶你看房、替你議價、催你下斡旋的人,可能同時就是屋主時——

    買家,瞬間從「被服務者」變成「被蒙在鼓裡的人」。


     法規看似清楚,卻留下最模糊的出口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房仲不得同時代理雙方,也不得替自己仲介買賣。

    但法條又留了一道「例外」:

     經紀業者同意
     買賣雙方都明確知情

    在這條例外的縫隙裡,許多爭議悄悄滋長。

    但真正的地雷是「明確」兩字根本沒標準。

    有買家直言:
    「仲介只說『這是同事的房子』,但全程都是他在帶看,哪裡看得出實際關係?」

    甚至有仲介乾脆把自售物件「掛同事名字」,自己負責帶看、議價、催簽。

    法律精神,被折成麻花。

    一位做超過 20 年的老仲介無奈說:
    「實務上很多人會用『我只是幫忙』含糊帶過,外行根本分辨不了。」


     收你仲介費的,竟然是屋主本人

    這才是最常見、最痛的爭議。

    買家以為自己付的是專業費用,結果簽約後才發現:

    ——收費者竟然是賣方本人。

    有仲介知道「自售不得收服務費」,
    卻借同事名義收費,整案自己主導。
    這已踩在違規邊緣,一旦查實:

     可罰最高 30 萬
     仲介費請求權恐直接歸零


     教你:三件不問一定出事的事

    買房不只是看格局、看採光,還要看「人」。

    以下三問,是你的護身符:

    ① 清楚詢問:仲介與物件是否有關聯?

    不是暗示,不是猜測,
    而是直接問:「你本人或同事是否與此物件有關?」

    ② 要求書面註明,而非口頭或 LINE

    紙本或合約附註才是法律能保護你的地方。

    ③ 若確定是房仲自售 → 不得收仲介費

    這是法規,不是禮貌。

    如懷疑資訊不透明,可向:

    • 各縣市地政局
    • 消保官

    提出檢舉。


     買房可以慢,但不透明不能快

    在高房價時代,購屋族承受的壓力已如山潮。
    資訊透明不是特權,而是最基本的安全感。

    若房仲能自由決定「自己要不要說出自己是屋主」,
    那買房就不再是選擇,而是賭運氣。

    把錢花在家,而不是花在不確定上——
    這,就是市場該有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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