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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年星級旅館評鑑計畫(旅館評鑑3)
    2008/12/07 12: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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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級旅館評鑑計畫

     

    十八 、       經費負擔:

    (一)      一般申請案:

    1.     實施「建築設備」評鑑費用包括委員評鑑費、交通費、餐飲費及工作人員出差費用等,全數由受評旅館支付。但首次辦理由交通部觀光局支付之。

    2.     「服務品質」評鑑費用包括委員評鑑費、交通費以及評鑑委員於住宿期間評鑑旅館服務之必要開支,全數由受評旅館支付。但首次辦理由交通部觀光局支付之。

    3.     通盤評鑑後始成立之新旅館,評鑑費用由受評旅館支付。

    (二)      特殊申請案﹔

    1.     經提出申訴,為申訴審議小組決議應再予複評者,及經改


    善建築設備重新申請評鑑者,其「建築設備」評鑑費用,由受評旅館支付。

    2.     交通部觀光局頒發星級旅館評鑑標識後,有事實足認其不符該星級之虞而重新評鑑者,其評鑑費用由交通部觀光局支付。

    (三)有關「星級旅館評鑑規費收費標準」另訂定之。

     

    十九        評鑑實施期程

    本計畫經交通部核定後,開始實施評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評鑑機構即應開始辦理評鑑實施前各項準備作業,包括召開評鑑說明會、記者會、評鑑委員訓練、通知業者申請參加評鑑及規劃評鑑實施日程,並應於評鑑實施前,將確定之日程函知各受評旅館。

     

    二十、       星級旅館評鑑標識之懸掛

           星級旅館評鑑標識應懸掛於門廳明顯易見之處。評鑑效期屆滿後,不得再懸掛該星級旅館評鑑標識或以之作為從事其他商業活動之用。

     

    二十一       評鑑效用

    星級旅館得依規定申請於交通部觀光局出版文宣及網站內登載其名稱及星級資料,達到宣傳推廣之效用;交通部觀光局亦得協調相關事業團體配合辦理。

     

    二十二       本計畫經核定後,由交通部觀光局另訂「星級旅館評鑑作業要點」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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