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通過第六二四號解釋文後,國防部從去(九十六)年七月份起,接受軍法審判的案件當事人適用「冤獄賠償法」,為保障冤賠請求權人的權利同時設立02-29338804詢諮專線,任何有關軍事審判適用冤獄賠償的相關問題,都歡迎民眾去電查詢。
國防部強調,冤獄賠償法實施近五十年,但從未提供曾經因軍事案件被羈押或執行,而嗣後受到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不受理判決的受害人和繼承人冤獄賠償保障,但自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九十六年四月廿七日通過第六二四號解釋後,認為依照「軍事審判法」審理的案件,如果符合「冤獄賠償法」的要件,也可以請求冤獄賠償,此項解釋可說是人權保障大躍進。
依照解釋文內容,軍法審判當事人適用冤獄賠償法將溯及既往,從民國四十八年九月一日至今,只要接受軍法審判的案件當事人,曾經接受收押處分或已經執行,日後案件卻獲得不起訴處分,或是無
罪或不受理判決,都可以依法申請每天新台幣三千到五千元不等的冤獄賠償,因此,國防部特別呼籲合於求償受害人或繼承人,請儘速向軍法機關提出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