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寬容不法 世上最卑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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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對侯寬仁製作筆錄不實提出告訴,筆者並與馬英九聯名告發沈明倫等檢察官在陳雨鑫案濫權不追訴後,沈明倫檢察官以德國法學家耶林著名的文章「法律的鬥爭」來「自況心境」,乍聞之,筆者只有「啞然失笑」四字可以形容,如果耶林在世,甚至會感到憤怒吧。
在耶林所寫的「法律的鬥爭」中鏗鏘地表示:「法律能夠存在,乃依靠人們對於不法,肯作勇敢的反抗,若因畏懼而至逃避,這是世上最卑鄙的行為。我敢堅決主張,吾人遇到權利受到損害,應投身於鬥爭出來反抗。此種反抗乃是每個人的義務。」
我不知沈檢察官讀耶林這段話時,心中可有絲毫羞愧?耶林的擲地之聲,可不是叫那些被檢察官以違反正義方式侵害權益的人噤聲不語,而正是呼籲所有人,遇到侵害人民權益的檢察官,都應不計身分、不計利害站出來反抗。
在法律的鬥爭一文中,耶林還舉個被法律人引為經典的故事。「英國人民旅行歐洲大陸,若受旅館主人或馬車馭者的欺騙,縱令急於出發,亦願延期啟行,向對方交涉,雖犧牲十倍的金錢,亦所不惜。」
換言之,既便權利只被侵一分,英國人的習慣是不惜付出十分的代價來索回那一分的正義!因為他們計較的不是個人的利害得失,而是社會的公理正義,也正由於英國人這種對個人權利受侵害時絕不妥協的態度,漸漸的,整個社會就不再有人膽敢濫用權力欺凌他人,因為掌握權力的人知道被欺凌的人會以十倍力量捍衛私權,他絕討不到好處!於是強凌弱、眾暴寡的不義泛惡,也就會漸漸絕跡。
這種不鄉愿的堅持,才是耶林為文的精義所在。不鄉愿,為個人權利奮鬥,不會因為被侵害的人要不要選總統、有沒有當過法務部長而有所不同,那是每一個人的當然義務,怯懦不為者,耶林以「世上最卑鄙的行為」稱之,因為這樣的人默許惡行而助長惡行的,其惡甚至不下於為惡之人。
這時,當我們用耶林在「法律的鬥爭」一文中所樹立的行為準則,回過頭來檢驗馬英九時,兼有法律人、權利受侵害人以及總統參選人三種身分的馬英九,該採取什麼樣的行動,難道還不明顯嗎?馬英九可以選擇當個「悲情的受害人」,默不吭聲,這對他的選舉是有利的,因為台灣社會向來有同情弱者的傾向。但如果馬英九這麼做,我對他才會十分失望,若干社論認為馬英九應保持總統參選人的高度,不宜興訟,但如果馬英九面對法院判決都指謫檢察官有製作不實筆錄的行為,卻還選擇鄉愿不作為的話,其不但沒有參選總統者的高度可言,根本是在「爛土中和稀泥」。
最後讓我們再次咀嚼耶林的話。
「『勿為不法』固然可嘉,『勿寬容不法』尤為可貴。蓋不法行為不問是出之於個人,或是出之於官署,被害人若能不撓不屈,與其抗爭,則加害人有所顧忌,必不敢輕舉妄動。」「故凡勸告被害人忍受侵害,無異於勸告被害人破壞法律。不法行為遇到權利人堅決反抗,往往會因之中止。是則法律的毀滅,責任不在於侵害法律的人,而在於被害人缺乏勇氣。」
「勿寬容不法」這是台灣最需要的公民品質!
一場人為故意肇事的車禍,讓我先生的手腳終身帶著殘缺。而他才36歲,正值人生黃金時期,卻被這場草菅人命的車禍奪走了一切。
車禍當晚,「聯結砂石車」從同向「後方」高速駛來。在擦撞到「居前行駛的機車」後,不但沒停車,反而突然右轉,更直接且猛烈的撞上我夫妻人車。重創我夫妻二人。
(以上所言全有憑証http://tw.myblog.yahoo.com/betterlife-ken8007)
遺留在砂石車底下的受害人血跡,呈現遭高速下撞擊的血跡噴濺痕。我夫婦二人受傷處全在左側,機車受損處也僅左車塑膠車殼;砂石車右側車門板金有一直接撞擊的凹痕。血跡、人車受損情況,已鐵証如山的指証著砂石車肇事撞人的事實。
但是,「小老百姓的鐵証如山是個屁;官官相護的片面之詞說了就算」。
從交通警察作假筆錄、配合破壞現場,至「車鑑會」、「檢察官」、「法官」全都在睜眼說瞎話。完全漠視直接証據的存在,藉職務之便,行不公不義之欺民行為。扭曲事實,栽贓我先生酒駕為車禍的肇事者。
我夫妻僥倖大難不死,才能揭發這一干欺民敗國已久的黑官。砂石車故意肇事撞人危害的是全國人民的安危;不肖執法人員藉職務之便欺民的惡劣行徑,受害的還是全國的小老百姓。
「寬容不法,是世上最卑鄙的行為」,我先生就是一直摒持著陳教授的這種理念,一直努力著向不法惡徒抗鬥。
我夫妻倆為了揭發這起黑官欺民的內幕,向各主管機關陳情,卻遭各式理由搪塞。
向大眾媒體投訴,也遭封鎖。
走上街頭抗議,卻因人單力薄、以及現下「自掃門前雪」的冷漠,發揮不了任何作用。
此事不揭發出來,不法惡徒會更囂張。
誰也不能保証下一個受害人絕對不會是自己!
與其深受其害時才來後悔莫及,何不現在就站出來支持我們的行動!
讓黑官欺民的惡劣不法行為曝光,黑官才不敢再輕舉妄動,肆無忌憚的欺民。百姓才有安居樂業的基本人權。
司法不公受害人自救關懷協會 http://tw.myblog.yahoo.com/betterlife-ken8007
你是「鑽取巧門」之法?還是站在「大是大非」之法?
你是站在財團站在權貴這一邊之法?還是站在弱勢這一邊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