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部落客、部落格、挨告、訴訟、誹謗、部落客惡評、可受公評、公益
從接到法院傳票開始,好像我成了「妨害名譽」的罪人,全家籠罩在官司的陰影。
所謂台灣民主價值、言論自由算什麼?到一間餐廳連好不好吃,服務好不好都不能說,那幹嘛還談「言論自由」呢?
關於言論自由,我的理由如下:
I.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主要是引用第3項,餐廳好不好吃 應該是「可受公評之事」
II.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0 條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餐廳好不好吃跟公共利益有沒有關係呢?
XX餐廳參與麻吉團購網站之團購活動,卻要求「每人每次限用 1 張 不限本人使用」的使用規則,曲解為是這次活動一個人只能使用一次簽名(證一,見部落格上有說明,而事實是同一個人每次都可以簽名使用團購券),而要求只能把其他的團購券送給別人,這可能產生店家為了增加不同人來店裡消費,因而侵犯消費者的權益,此與消費者之公共利益密切相關,且為可受公評之公共事務。
III. 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九號解釋(及協同意見書)意旨,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是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犯罪事由,賦與絕對保障。
※在「高雄美食之旅-前言」我就寫了「只是想寫寫自己的想法跟感受,當作日後回憶。」部落格原本就是「個人主觀的意見陳述」,「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
請幫助我,給我相關建議,至少幫我加油打打氣,在回應的地方,打上「加油」、「堅持」,為我加加油!
謝謝你!
相關網友也有相同之主觀意見:
♡ 蕃薯國ㄟ足跡 ♡ --給我的感覺,除了上菜速度有些慢、餐點不如預期外,也感受不到服務人員的熱忱
http://www.wretch.cc/blog/ling085/23587520
愛貓Miner的電影&美食世界 -團購餐卷3- 覺得沒什麼特色~或許是不合我們的胃口吧!
http://cat1204cat.pixnet.net/blog/post/27609589

開心 有你的 支持&鼓勵

Chris
高雄近年來的餐廳收費愈來愈貴了,
但是無論是服務品質
或者端上桌來的餐點品質都沒有相對的提升多少,
儘管還是有很用心的業者,
但是畢竟還是少數.
高雄人普遍的飲食習慣"多就是好"(吃到飽的餐廳永遠都是人滿為患)
多少也讓店家不願意投資在服務或者餐點內涵的提升成本上.
下次你寫這類文章的時候,
隱晦一點寫,
寫某些路口交會處的某間餐廳即可,
反正google一查就會知道了!
天空 淨 於 2011/10/20 15:46回覆1.若如您所述,店家服務差,東西不好吃,向消費者保護協會投訴,協會查證屬實後再由協會發新聞稿.
2.店家服務差,東西不好吃,看看店家是否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若是,其原營業額為自始未增或有降低之情形,可當情況證據參考.
3.能當法官或檢察官均為人中之龍或人中之鳳,加油了.
謝謝你的鼓勵 感動 溫馨
嗯,「除非你想當耶穌被釘在十字架上」。這年代"就是連母狗被鄰居公狗偷騎了?
公狗主人也會挨告~~
法律陷井曲柄很多"不了解之前?
還是多吃飯"少說話~當心禍從口出喔!
給您加油囉~~
祝您萬事如意!心想事成!
天空 淨 於 2011/10/16 06:56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