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錄與記錄
授課時,已有多次聽講者提問:「紀錄與記錄,如何分辨?」依《文書處理手冊》附錄2、法律統一用字表,提及:名詞用「紀錄」,動詞用「記錄」(註一),例如:你有不良紀錄,我要記錄下來。
紀、記,都可以當動詞與名詞用。紀字,从「糸」,代表串連竹簡的那條線,當動詞時,有記載(紀錄)、清理事務(紀事)…等意;當名詞時,有年歲(年紀)、規律(紀律)…等意,古人稱12年為一紀,100年為一世紀。記字,从「言」,意思是把印象存在腦海裡,當動詞時,有記住(記憶)、書寫下來(記錄)…等意;當名詞時,記載每天事務的文字,稱「日記」,所刊刻的印章,稱「戳記」,作為符號者,稱「標記」。
紀與記,音同、形似、義近,除行之有年的習慣用法外,當可混搭使用,例如:年紀、紀元、世紀、綱紀…等,用「紀」字;記性、記者、記過、圖記…等,用「記」字;其餘如:紀錄(記錄)、紀念(記念)、紀念日(記念日)、紀事本末(記事本末)…等,不妨依個人喜好書寫。或問:開會時,推舉某人當「主席」,指定一人當「紀錄」;這個「紀錄」究竟是「紀錄」還是「記錄」?經查眾多會議紀錄,有人用「紀錄」,亦有人用「記錄」。主張「紀錄」者,著重在做紀錄的那個人;主張「記錄」者,著重在做紀錄的那件事(註二)。本人比較認同前者說法,理由是:對應「主席」那個人,「紀錄」也是指做紀錄的那個人;所以,「主席」與「紀錄」之後都要簽名,以示負責。
總之,有許多辭典敘明「紀錄」與「記錄」二詞相通,個人以為無須過於堅持;只是,公文書講究用字精準,既然「紀錄與記錄」已有名詞與動詞之分,當按「法律統一用字表」書寫為宜。
註一:參閱【公文常見的錯別字-統一用字篇】乙文。
註二:參閱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015000051KK02236&p=%E7%B4%80%E9%8C%84%E8%88%87%E8%A8%98%E7%B6%A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