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九號判決書(六) 83.1.17判
下續 判決理由:
七、上訴人另稱林信和律師亦稱「你們(指上訴人及被上訴人)用假借據逃漏稅捐」(見本院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筆錄),承認上證四號不動產買賣契約及上證五號借據為逃漏稅捐之契約,然查林信和律師係上訴人於簽訂上證四號不動產買賣契約及借據後,始予咨詢之律師,並未參與該上證四號不動產買賣契約及上證五號借據之簽訂,其對於上訴人並未實際借款而簽借據認為不妥,而對上訴人所為之咨詢意見,自無承認可言(非契約當事人何來承認),又林信和律師並非有權徵稅之機關,其所為之意見,自不得作為被上訴人有以之為逃漏稅之依據。況兩造所簽之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已註明「雙方確認乙方(即上訴人)於民國八十年十月十五日出具之借據(即上證五號借據)作廢並予毀棄」。依上訴人引林信和律師首開證言之邏輯推論,借據既不存在,被上訴人即無從逃漏稅捐,故上訴人引林信和律師首開證言,而主張被上訴人以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及補充協議書逃漏稅,亦不可採。
「說明」官字有兩口,兩套不同標準,名不虛傳!
1、毫無法律常識:林信和律師稱你們用假借據逃漏稅捐。土地出售人無稅可逃,依土地稅法第一百四十七條「土地出售依本章規定土地增值稅外,不得用任何名目附加稅款」。且土地增值稅由稅捐人員按該土地公價核計,納稅義務人依繳稅通知單如期繳納,一文錢也沒得逃。律師、法官們請憑良知不可含血噴人!前作廢之合建契約與土地買賣契箹毫無關係。
2:掩護不法:林信和律師稱你們用假借據逃漏稅捐。見本判決五頁四行:「林信和說:我認為借據不妥當,因為根本未借錢、七千八百萬元既是保留給買方當稅負,就乾脆寫清楚,補充協議書寫得很清楚…….借據一事是我堅持要依實際情形寫的」足證林信和律師掩護不法以補充協議書替代假借據,仍是逃稅不法之所為甚明。
3、引喻失義:原審云「依上訴人引林信和律師首開證言之邏輯推論,借據既不存在,被上訴人即無從逃漏稅捐」。見本判決七頁十八行「顯見兩造就系爭土地之契約雖一再變更,然均以買賣的方式合建的精神為處理原則」。原審明知合建契約已作廢,以首開證言之邏輯推論,豈有單純之土地出售人應負擔買受人公司之建屋成本、稅負、銷售費用…..等之理?有公權力介入兩套標準,自可大作無本生意,「假買賣真搶劫」,司法之公信力何在?
下續判決理由:
八、上訴人依法律規定,土地增值稅由上訴人負擔,約定由被上訴人負擔,因其是在上訴人所得利益外之另項約定,於計算營利所得額時,依法被上訴人不得將其負擔支出之土地增值稅列為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成本費用或稅捐予以減除,既不能將其土地增值稅減除計算所得額,被上訴人另將其計為所稱買賣總價款之一部分,欲將其做為成本費用減除計算所得額,即為逃漏稅捐云云。查營利事業僅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尚不能作為報稅憑證,尚須出賣人出具之收據始得為報稅憑證,已如理由六所述,上訴人並未證明被上訴人有要求其另立虛偽收據以供報稅之用,亦不能據而指被上訴人係以此系爭契約逃漏稅。
「說明」
1、利益輸送: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一條: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享有優惠稅率,核計本件土地買賣增值稅約一百萬元,在補充協議書上公然訛詐需七千八百萬元。在合建契約中稅負各自負擔(見本判決二頁廿八行:李善和陳述自明)。只因林信和利益輸送,明知沒借錢,借據自當作廢。卻以借據脅迫,以補充協議書替代假借據(見本判決五頁七行)林信和說:借據一事是我堅持要依實際情形寫的。
2、契約逃稅無效:至於系爭契約是否逃漏稅,基於法律之認定,土地出售人無稅可逃,已如上述。八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三號判決,原告有逃漏稅捐之意圖甚明,依民法第八十七條判契約無效。又李善和於八十年十一月寄出存證信函解約,有該存證信函影印本附卷可稽。是買方先表示不買,依契約第十條前段「願將既付價款全部由乙方無條件沒收,抵作違約金外,並即解除本約」。
3、契約有效論:二、三審大翻轉認為契約有效買賣成立。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任何買賣均須先付清價款,這麼簡單一句話即可了結的案子。偏有公權力介入,無法律之原因(土地買賣本是合法之交易)判命無對待給付下強制土地過戶,公然圖利不法者。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公務員因固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下續
九、上訴人另又稱被上訴人約定代其負擔之增值稅,係屬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贈與,依法應繳贈與稅,被上訴人有逃漏贈與稅之意云云,然查縱依上訴人之主張,兩造約定由被上訴人負擔土地增值稅係屬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贈與,亦需被上訴人實際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始有贈與行為可言,被上訴人是否另外就所負擔之土地增值稅額繳納贈與稅、與系爭買賣契約是否有效無關。
「說明」以此邏輯推論:補充協議書記有「買賣價金一億八千萬元,其中七千八百萬元由甲方直接用以支付甲、乙方所應負擔之一切稅捐及業務企劃等費用,如有餘額則歸甲方所有」。被上訴人實際未繳納上述之稅負,林信和説:我認為借據不妥當因為根本未借錢。卻在地價中扣去七千八百萬元。假稅負之名,行訛詐之實,補充協議書逃稅違法。有目共堵!
本段完 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