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然而,究本追源,所有案情的「原爆點」是在九月六日特偵組的記者會上;只要把這個記者會的「問題」追究清楚,一切自然就有條理。
請問:特偵組為何史無前例地以記者會的形式公布「竊聽內容」?
首先,該竊聽內容是屬於「案外」的內容(也就是所謂的「辦甲案、聽乙案」。)依法,這些額外聽來的內容,無論有無涉及其他犯罪,都必須銷毀,也當然不能使用做為進一步辦案或訴訟的證據,更當然不能對外公佈。
如今,把必須銷毀、不得使用的竊聽內容拿來大張旗鼓開辦「關說案」,這,在法律上是完全無效的!
其次,又把必須銷毀、不得使用、不得流傳、不得公布的竊聽內容,拿來在記者會上對社會大眾公開發表;請問,這一條該怎麼辦?
把上面這兩段追究到底,不就很有條理,相當清楚了嗎?
就因為是懂事的人才會有這樣的質疑!
當大家(尤其是法律業界及學界)對意外所獲資訊是否有證據力都還有爭議時,版主不宜大膽下定論,那與黃世銘亦無不同。
今天黃遭檢起訴,摘錄其中一段(參、起訴之理由,第八點)"本案所對外公布之內容,雖係因通訊監察他案所意外取得之事實,惟該部分的事實後已被採為林秀濤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第11條第2 項等犯嫌之原因事實,而向台北地院聲請通訊監察,已成為「本案」即100 特他61號案件實質偵辦內容,因此對外所公布之事實即為本案事實。"供您參考。
檢方雖未直接說明意外取得之事實是否有證據力,但以此做為起訴理由之說明,是檢方認為這是他們的一般實務做法(common practices),還是因為意外取得之事實是否有證據力非起訴黃之重點而略過,則不得而知。
胡適謂: 大膽假設 小心求證
版主似乎應了前言,略了後語。
"必須銷毀、不得使用、不得使用、不得流傳"源自何處 ,還請版主說明。
"案外案 監聽內容"之法律證據力豈容以大膽假設惚弄帶過,而據以下定論。
若如此簡單,精明如王、柯者,豈不早就讓馬一刀斃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