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實上,若說貪污排名,台灣應該沒有那麼差;但是,若問台灣有沒有貪污,那就一定是有!
既然有貪,那就不必爭辯什麼排名;這就像一位考試不及格的學生,無須向家長爭辯說:「我也不是全班最差的。」一樣。
說到台灣貪污,大致上已經「轉型」。古早,某些公務基層(尤其是基層執法、查驗人員)的確會收民眾的紅包;如今,基層紅包應已絕跡。(至於某些「特種行業」的狀況,在此不敢論定。)
然而,基層貪污逐漸絕跡,上層的「勾結」卻是越來越大!以林益世案為指標,台灣的高層勾結、利益輸送「億來億去」已經不是什麼新鮮的事,民眾幾乎已經「習慣」聽到這種新聞;而,聽不到、看不到的,相信更多更多,多到一般人無法想像的地步!
其次,貪污的廣泛定義應該包含「合法的利益輸送」;例如,政府高層養的許多「肥貓」,台電中油搞的許多子公司、孫公司,這些,說起來合法,但論起來,其實是「歪哥」的利益輸送;是則,「以清廉為生命」的馬總統,這一年來對台電中油又是辦了多少?
總之,貪污(也包括「利益輸送」)已經是官場文化的一部份,不是那麼簡單可以改革!大家不必聽到排名就跳起來,而要仔細想想,該怎麼辦?
我個人支持國際組織在糾舉貪腐的用心,也認同我國貪腐的狀況不輕,但是仍舊要指出這次調查錯誤的根源在第五個問題,「五、在您的接觸經驗中,是否曾以任何方式行賄過下列機構或部門?」,因為貪腐指數調查是評估國家現在的貪腐情形,應該詢問受訪者過去一定時間內的行賄行為,1年、2年,甚至5年都可以接受,但是用受訪者一生的接觸經驗來評估現狀,這個問卷正確嗎?
還有人民財富情形、政權對民意調查的限制與封閉情形,都會影響調查的結果,「全球平均」的比較完全沒有意義。
官員和醫生貪污,是合理的,無可後非。
最可惡的,是法官和嗯兮兮的貪腐。
法官和嗯兮兮是根本就沒有資格貪腐的。
哪個國家(或地區)敢說他們沒有貪汙現象?
既然都有 排名與比例當然有意義
自省有必要 錯了也不能不爭辯
這就像一位考試沒滿分的學生,必須向老師爭辯說:「我這題應該不必扣分。」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