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實這個問題的發生非單一方的責任,更不是單單訂定嚴格的消防防火法規可以避免再次發生的。
法規再嚴格,如果沒有不定期及密集的消防檢查,也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是空有具文。而要密集頻繁的檢查這些營業場所,不只會增擾民、妨礙營業之怨言,以目前各縣市所配備的消防檢查人力,有能力負荷及做到什麼程度?每月一次?還是每三個月一次?但這樣安檢的次數夠嗎?
其實營業場所的消防安全是業者、消費者、官員都要有相同的認知及堅持才做得好的!
要不發生危險,不造成財務、生命的損失及死傷。如果只是靠政府官員的檢驗及防範,那發生大火的危險性還是很高的。因為官員要求業者遵守法規時,業者如果是虛應故事或是官商勾結,當然一定是會造成場所的不安全。
而其實最重要的是業者的經營心態!如只是為了應付檢查時的合格,那麼等官員一走,就隨便堆積通道、擺放物品,甚至隨便表演玩火,那麼再怎樣嚴謹的安檢,又怎能防護得了消費者的生命安全呢?
其實自己的店安不安全,業者本身最清楚,官員的檢查只是為了給予業者遵守法規的壓力,以保障顧客的最低安全!如果待得最長時間、最清楚自己的店安不安全的業者,對於經營的態度只是為了營利,對於顧客在發生火災時如何逃離漠不關心,那再怎麼安檢還是補不了危險發生的!
所以像這次傑克丹尼ALA PUB發生的慘劇,最大責任是在業者本身!誰的店要賺顧客的錢,誰就有義務讓上門的顧客平安離開!所以如果媒體還是將責任都只歸咎於是台中市政府形式合格安檢的錯,或是法規不周全的錯,只在政治層面打轉,扭曲了責任的主從!那下次這樣的慘劇還是會發生的!
因為業者該負的最大責任,被媒體給消弭了!業者良心的不安都因可以歸咎於他人、歸咎於政府而不會認真檢討改進!
當然政府的安檢落實及法規有缺失一定要改進,以輔助要求業者的經營場所安全。這在管理上是一定要檢討的!這是胡志強及各縣市首長責無旁貸,難以不承擔的當務之急!更是長期的工作!
但是消防安全可不是用政治鬥爭、誰停職,就能覺醒、就可以一勞永逸防範的!如果業者漠視、承辦官員輕忽,而消費者也不會觀察,去消費的夜店是否安全,危邦不入!
那下次危險再發生,也只能重複慘劇發生的原因,何其相似的無奈!
這是在搞政治鬥爭,不是在處理問題!
台灣阿Q 於 2011/03/10 08:44回覆阿Q 兄這兒真熱鬧,來個和北京口吻一樣的格友,“我就是法”。
沒辦法,只好聽他宣傳北京論調。
民進黨籍新北市議員張瑞山等人,竟攜帶了6支火把進入議場。
民進黨人的父母是怎樣教育他們的?在室內玩火會自焚的
政府無能才會有業者以身試法賠上別人的生命..如果政府嚴厲執法..事前嚴厲督促管理.事後重罰..絕對沒人敢再嘗試偷吃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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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這段話的邏輯若是正確的,全世界的政府都是無能的,因為依此邏輯,也可以這樣說:
政府無能才會有業者以身試法作奸犯科傷害別人的身體財產,如果政府嚴厲執法..事前嚴厲督促管理,事後重罰..絕對沒人敢再作奸犯科。
另提供一則新聞給automan0442參考:
美羅德島夜店 也曾表演釀火災
http://news.cts.com.tw/cts/general/201103/201103070685559.html
八年前,在美國羅德島州,也曾經發生過夜總會裡面,搖滾樂團表演的時候,舞台特效的煙火,意外引發火災,結果造成將近100人喪生、兩百多人受傷。整個火災過程,恰好被現場觀眾用DV拍攝下來。
搖滾樂團在舞台上賣力演出,背後還有絢麗的煙火,不斷的噴發,製造效果。台下觀眾的情緒HIGH到沸騰,似乎沒有人注意到,舞台上煙火的火星,幾乎就要噴到低矮的天花板了。果然,火花引燃了天花板,火苗開始迅速竄燒。可是一屋子的人竟然都沒有察覺危險,還可能以為這是舞台效果之一。
看來美國這個「民主」國家也不怎麼樣。
錯了!
cjs啊!如果你就是法,那你當選的是皇帝不是總統。
ECFA、中科三期...等是行政權
至於威爾康依的李登輝法,
你應該說若依李登輝法,
陳菊風災來臨怠忽職守跑去睡覺早就停職查辦了。
錯了?
小浪啊;我當了總統後,還修法勒,我就是法!
我才不會像現在這個人--假仙,還說什麼依法辦理?
依的不是都是他,馬的法嗎?
ECFA依了什麼法? 中科三期依了什麼法?
台北市健保費,依了什麼法?..........
沒依到什麼法,卻都是他,馬說了算!
要說依衛爾康法,胡市長早就停職查辦了.
政府無能才會有業者以身試法賠上別人的生命..如果政府嚴厲執法..事前嚴厲督促管理.事後重罰..絕對沒人敢再嘗試偷吃步
在美國的經驗..他們的夜店比起台灣更是大上數倍..但是總量管制..到達人數就是不准你進場..絕對有逃生門..但是絕對有保全看門..曾經排隊快3個小時進不了場.最後只有解散回家..現場看不到任何人鼓譟抱怨..當然你可以鼓譟--如果你桿的話
保證以後你都不要想進去了..
他們的業者為何如此守法--說穿了--只是罰的很重..讓你停業一周損失的就很嚇人..如果被吊牌...很抱歉!!別想再開店..也沒人敢偷接電再開--因為
罰金可以到數萬到數十萬美金/一次..看你有多少錢可以罰
為何麥當勞燙傷客人賠償動則數萬美金甚至百萬美金...因為重罰--業者才會自愛!!
為何國外的場合..只要擦地板一定放警示牌..因為沒放警示牌.讓客人滑倒--抱歉又是數萬美金..
美國這麼民主的國家..對人身保護的罰責為何這麼重!!他們為何沒有人說政府如此作為太過分..
嚴厲重罰確實是良藥!但是要民意代表立法才行啊!民意代表會同意嗎?民意代表本身就是業者的護航者、關說者,又不像美國對於如此事關人命的違法,平時沒有人敢關說!
因為美國的社會輿論及媒體價值,在關乎眾人之危的公共領域,有極大的是非監督機制制約。
而且法治精神大家都很深植!不會因情害法的意識高!
台灣阿Q 於 2011/03/09 07:55回覆是不是胡志強的錯 都不重要!
因為肥菊已經給台灣的地方首長立下範例 只要到時說:"啊!偶那時在睡覺!" 就好了! 管他死幾個老百姓 活該!死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