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媒體報導。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分署長謝宜容涉及職場霸凌,事後遭記一次2大過免職。謝女不服記過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勞動部長在接受立委質詢時已先行公布懲處結果,形同「未審先判」,且未讓謝女有機會陳述意見,無論在程序或事實認定上均有違誤,判決撤銷原處分。
謝宜容的免職處分被北高行判決撤銷,那勞動部可以怎麼做,這是關心此案發展民眾的疑問,勞動部可以再上訴到最高行,或者不上訴。
那不上訴,勞發署可以再重新處分謝宜容還死者一個公道嗎?
可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勞動部原處分的關鍵主因是「程序違法」(例如部長未審先判、考績會未依法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屬於程序瑕疵的撤銷。
行政機關在原處分被撤銷後,只要補正程序瑕疵、補足正當法律程序,依法仍可重新召開考績會,在踐行合法程序後重新做出相同的處分。
法律觀點與處分重建要點
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並不代表謝宜容的行為已經獲得「免責認證」或「無罪平反」,而是認定勞動部當時的行政程序不符合法治國家的正當程序原則。
如果勞動部在研議後決定不上訴,或上訴後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而確定撤銷,勞動部可循以下途徑重新踐行程序並再次進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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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開會與處分之程序要件 |
具體執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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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恪遵正當法律程序 |
必須依法適時、書面通知謝宜容,給予其充分時間準備,並到場或以書面形式陳述意見 ,以保障其基本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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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考績會獨立審認 |
勞動部高層不得再有任何預設立場或對外宣布懲處結果的「未審先判」行為,須交由考績委員會委員依職權獨立討論及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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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新調查與事實認定 |
針對法院指出的事實認定疑義(如先前勞動部調查報告與懲處理由矛盾之處),應在會議中重新審認職場霸凌的專業與特殊性事實,補強不利益處分的證據力。 |
💡重點說明:一事不再理原則不適用